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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答辩制度的规定

〈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答辩制度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强制被告答辩制度: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其内容主要有两项:

 (一)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本次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答辩制度上的不足,明文确立了强制答辩制度。被告不仅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进行答辩,还必须提出书面答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期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天,被告应当在该期限内进行答辩。显然,本条将被告的答辩定性为诉讼义务,不再允许被告选择提交答辩状还是不提交答辩状。这样规定正是基于对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充分考虑。为了平衡当事人在举证上的诉讼机会,在被告已经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时,必须给予原告同样的机会和权利了解被告的抗辩,否则就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诉讼机会上的不平等。而且,强制被告必须在答辩期内进行答辩,是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以及其后的证据交换能够顺利、迅捷地进行。同时,被告在答辩期内的答辩必须是书面答辩,口头答辩不包括在内。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口头答辩有两种形式:一是被告直接向原告说明对原告起诉状的意见。但这种形式由于口说无凭,不具有任何拘束力,故当事人一般不会采用;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对原告起诉状的抗辩。这种形式虽然法院可以以笔录的方式记录被告的意见,但为了避免法院在这方面的过早介人,故也不足取。因此,本条规定被告必须提出书面答辩。

(二)被告在答辩书中应当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本条未对答辩书的内容作出细致的格式规定,但确立了一项原则,即被告在答辩书中应当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亊实和理由的意见。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为了促使被告充分阐明其对原告起诉状的抗辩理由,防止被告运用诉讼技巧回避答辩要求,对于答辩状的内容与形式应作出明确规定。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原告起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具体的否认、反驳、承认等,而且必须详细地表示出为证明被告的亊实主张而将采用的各种证据方法。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本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答辩制度。但未明确规定被告违反这项义务的后果。本条在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应当规定被告未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虽然正式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将此规定在内,但我们认为,强制答辩制度的内容必然包括此项含义。因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既然将被告提交书面答辩作为其法定的义务,则一旦被告违反此项义务,理应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自无疑问。而责任亦当然地具体表现为:(一)被告无正当理由未答辩或未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书面答辩的,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和主张及其理由的承认;(二)被告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书面答辩的,应当提前通知人民法院,否则作答辩失权处理。

二、我们认为,在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行为进行严格规制的同时,也应当对原告的起诉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被告充分答辩的前提是原告起诉状的详实完善。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起诉状过于简单,这对被告的答辩是不利的,如果对被告的答辩严格要求而纵容原告的起诉行为,则又会造成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机会不平等的情况。因此,在严格规制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的同时,也应要求原告起诉状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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