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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94房改引发的相关问题

1、按照九四方案购买公房,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必须由承租户内的同住成年人共同协商后而定。
购房时,产权证上虽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但并不等于其独有房屋的所有权。

2、94方案确定了购房人的条件,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价购买公房;擅自、变相转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迁离、国外定居或者逾期未归者暂时不能购房。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1994年6月15日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3、按照95、96方案,通知然在当初购买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协议应当写清将来的产权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4、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其中,诉讼时效从提出异议起计算,时效为两年。
(法律依据: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沪高法(1999)528号〕,在“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解答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1
大李和二李本是亲兄弟,上世纪80年代一同居住在上海的一处公有承租房内,当时房屋内有大李夫妻,二李夫妻和李母五个成年人的户口。
1994年海市开始实行公有住房改革,于是哥哥大李出资购买了这套公房。弟弟二李同母亲一同搬离了系争房屋。在这套房屋的购买过程中,李母为了大儿子购房,用上了自己的工龄抵消了部分房款,剩下的房款都由大李夫妻承担,基于当时“九四方案”的局限性,房产登记在大李一人名下。
1999年弟弟要买房了,李母出面要求哥哥给弟弟25000元,作为弟弟放弃系争房屋的代价。哥哥欣然同意,并协助弟弟买房,装修。就这样,大家相安无事近10年。
2009年初,系争房屋面临动迁,此时二李突然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夫妻各1/5的产权,理由是“九四方案”的政策局限性。此时,大李找到律师咨询并委托律师代理此案。
由于当时的政策局限,房产证的名字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规定,基于“九四方案”的确权纠纷,诉讼时效从提出异议起计算。律师感到本案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之大,上海的一套面临动迁的房屋,对于当事人大李而言,要输了官司就是数十万元损失,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通过多方取证,律师调取了当时的房屋租赁、买卖的历史档案等,但是这些证据都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利益。正在此时,当事人的一句话提醒了我,当事人说:“当时给钱给弟弟时,大姐也在场。”于是,律师多次走访,说服当事人的大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庭上,律师拿出2个有利观点,1、系争房屋产权争议在1999年开始,故诉讼时效在那时计算,时至今日早已超过;2、被告已经为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支付给原告对价25000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5、 共有人去世后继承人有权主张共有财产继承权。对于共有人在世时没有主张售后公房的共有产权,在其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主张共有财产继承权,市高级法院的答复是否定的。
(法律依据:2003年4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回复:“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

案例2
80岁的张老先生是退休高级知识分子,丧偶5年多,非常需要有人照顾陪伴。 3年前经人介绍认识约60岁单身的黄女士,两人谈恋爱2年多,决定结婚,可却遭到张老先生女儿的强烈反对。后经街道等有关部门调解,小张说婚可以结,但不能在她的房子里。原来,张老先生所住的房屋虽然是他以前工作时单位分配的公房,但10多年前办产权证时,仅写了小张的名字。张老先生在妻子病逝后独居该处,女儿一家3口基本不来父亲家住。
父亲可以结婚,但不能结在自家屋里,这让张老先生想不明白,房子明明是单位分配给自己的,再说妻子去世后的一份也应该由自己继承,这样自己至少应该有该房子的三分之二产权。
张老先生的女儿说产权证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且父亲在母亲生前就将房子赠与了她,还称按物权法,自己是房子唯一合法的权利人,有权不同意父亲在该房屋内再婚;还说准备把房子卖掉,父亲可以选择打官司解决房子问题,不愿意调解。
对此结果,黄女士很无奈,她根本无力解决婚房问题,再则,张老先生也不愿意婚后挤住在女友那间小房子里。眼看婚结不成了,苦恼至极的张老先生只能走上诉讼之路。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张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张老先生拥有该房子50%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