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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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其自身特性,往往存在双方对各自主张的事实均缺乏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最常见的事实争议是借贷所涉款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或是否已经全额支付。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要求法院通知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法院通常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髙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往往交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法谚曰:“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债权人应当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等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债务人则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的借贷过程当中,应具备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意识,如相关款项的银行存款、转账凭证应予保存、借款金额较大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债务人还清借款取回借条时应仔细辨认系原件还是复印件、在不违反法律和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利用电子设备进行必要的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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