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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撤销 法院判决总公司偿还债主23200元欠款

分公司撤销 法院判决总公司偿还债主23200元欠款

  一建筑公司的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3年多后,债主孙某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分公司曾欠下的货款。近日,环翠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总公司偿还孙某货款23200元。

  被告建筑公司曾设立分公司,2006年1月4日,因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分公司经营期间,孙某曾与其有业务往来。孙某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孙某向该分公司提供了价值46200元的加气砖,分公司欠其货款23200元。孙某还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发票,客户名称为该分公司,并有分公司当时负责人的签字。孙某认为,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作为总公司的建筑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因此,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所欠货款23200元。

  庭审中,建筑公司不承认孙某与分公司存在该笔买卖,同时,建筑公司认为,分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孙某的起诉应以吊销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这一点来看,孙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在孙某出具的发票联上签字,表明分公司认可与孙某之间存在买卖事实,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建筑公司应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同时,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孙某可以随时要求建筑公司履行。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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