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依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启动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10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标准化审批试运行的通知”,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及办理程序。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5、《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28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环保、消防、档案、防雷等部门竣工验收;
3、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节能审查已通过;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填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一)计算机网上填报
建设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 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填报。网 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网上填报。
保密项目携带相应资料直接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无需网上填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浦东新区规划局出具的为结构封顶监督检查意见书,其余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消防验收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含试生产、试运行)复印件(原件复核)
6、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7、上海市气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8、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9、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原件(如有)
(三)竣工验收备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当场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四、变更: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原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市备案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
市备案机关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区县备案机关及管委会地址:
区县备案机关及管委会受理时间:按其告知的法定工作时间为准。
六、附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网上填报生成)
2012年5月1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