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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范围及免责情形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1.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l)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责任性质

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方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合同法》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地体现在约定性上。

3.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立法上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被予以确立。《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法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

(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在《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规定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类型

违约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5.赔偿范围及形式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违约责任中主要有如下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合同目的;

(3)赔偿损失,是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4)支付违约金,指按照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的赔偿;

(5)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如果当事人订有定金合同,若违反主合同,则应履行定金罚则。如付定金人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人根本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法》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6.免责情形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l)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力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难、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

(2)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实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还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第259条第2款(承揽合同)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

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假如承运人能证实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4)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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