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3年8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70多岁郑老太签订了一份使用贷款补偿方式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由房地产公司对郑老太名下建筑面积15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迁,支付郑老太货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费共计130.8万元,明确郑老太必须在2003年8月29日俞搬离原址等内容。但事后郑老太既不搬离,也木领取补偿安置款。无奈之下,该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有效,并判令郑老太搬离后将房屋交出。
郑老,太的儿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辩称,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身份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
法院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郑老太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签订协议时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房地产公司对该复鉴结论无异议,认为在与郑老太签约前,并不知道她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也没有损害郑老太的利益。郑老太儿子对鉴定结论也没异议,但仍认为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与郑老太签订房屋拆迁偿安置协议时,郑老太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效力待定。本案郑老太签订协议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该协议性质亦不属纯获利益合同,而且协议的内容与郑老太的认知程度及精神状况不相适应,该协议应属无效,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关键证据】
签订拆迁协议应当具有什么资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照法律规定,就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而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和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分为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
当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时,拆迁人就要分别同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如果被拆迁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拆迁人可以同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合一的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完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本案中,郑老太经鉴定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因此不能自动地产生法律效力,而必须有其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追认方可生效,也就是说该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没有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追认就不产生效力。
【举证指导】
所谓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根据权利主体的年龄、生理和智力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三类。
民法和刑法对于具体的权利能力都有相应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在法律上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不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和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由其法定理人代为进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行为只有两种有效:一是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数额较小的行为,二是纯获利的行为。这两类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认为有效的,并不因为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而无效。对于限制行能力人做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需要其监护人、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同意,否则就不能产生法律的拘束力。本案中,郑老太70多岁,并患有智障,虽然在签订协议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数额较为巨大,涉及利益较为复杂的民事行为,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认可才能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