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合同的概念,首先要辨明的是合同与债的关系。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合同法是债法的组成。所谓债法,指特点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分为契约之债和不法行为之债,从而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债法制度。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均为债发生的原因,因此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因此合同上的请求权也是债权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根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前请求或者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或者其他合同管理人员,在处理企业合同纠纷或相关法律事务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本企业是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在纠纷指向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主体的相对性
合 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 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前诉讼;另外,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起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在实际诉讼中,经常发生因为写 错了被告的名称而被法院驳回其实的案例,所以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因十分关注合同主体的相对性问题,对被告的名称也要对照合同以及工商查询的结果进行仔细的核 对,避免发生低级错误而败诉。
二、内容的相对性
合同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如果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只能在征求第三人同意以后,该义务方可生效。如在担保关系中,一方的保证条款必须经过保证人的签署才能生效。
3、 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之债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但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 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权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因此债权的保全也可以看做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三、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承担的后果。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当事人不负违约责任。
1、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第三人,如在实际工作中,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其履行债务或这辅助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对该代理人或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 在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 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人算还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是多种责任的并存,并不丧失合同固有的属性,仍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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