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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及赔偿范围

约过失责任

1.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必须是当事人一方违背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3)当事人一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产生时间

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3.责任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法律也规定了,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4.归责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5.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

(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包括要物合同中,要约人反悔,不交付标的物或者承诺人反悔,不受领标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

(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

(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

(l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

(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

(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

(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

(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

(16)需经批准、登记的要式合同中,因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过错,致使合同未批准、登记,给对方造成损失等。

6.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利益,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回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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