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与多个金钱债权的执行顺序
|
|
但根据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以及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 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 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 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可见,现行法院允许轮候查封,并规定了轮候 查封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优先受偿。 那么,在多个金钱债权情况下,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按何种顺序进行受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第1款 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 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不是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性质采取的执行顺序不同。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执行若干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执行若干规定》第90条 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 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四、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被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综上所述,如果获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人查封而无法受偿的情况下,应该申请企业破产,以达到按比例受偿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