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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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宣告无效后,保险公司仍依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徐某为胞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单人身保险,但投保单上“被保险人”一栏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并没有签字。徐某胞弟一年后身故,保险公司以徐某没有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为由,认为此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偿。徐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该合同因未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违反了保险法56条的规定,属于无效保险合同。由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要求原告提供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书,且在核保时未尽到职责,致使保险合同不完善,被告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因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按照过错分担原则,被告应承担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的80%,原告自担20%。
律师分析:
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因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该合同无效。而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就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是恢复原状的问题,退还保险费就是这种责任形式的要求,同时,“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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