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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违法取得农民土地所有权

【案情回放】

“明租暗征”基本农田,企业政府联合“坑农”

2001年河北省任丘市政府大搞“商贸兴城”战略,在任丘市内兴建各类商贸城、批发城项目。此时,个体建筑包工头王俊中借用任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执照打着任丘市“十件大事”之一的旗号,在任丘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任丘市国土局同意于2001年3月15日和肖楼村委会签订了两份《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共计187亩土地〔全部是基本农田)租给该公司开发“世纪商贸城项目”,2001年4月2日将农民耕地中的小麦铲除并开工进行建设。其实任丘市政府早在2001年1月15日就向河北省政府上报了征收土地材料,2001年4月30日获得省政府批准。任丘市政府在获得土地征收批复后,没有依法进行征地程序的各项工作,即不履行向农民进行征地告知义务,更不给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取而代之的是个体包工头王俊中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向农民支付了仅为征地补偿费1/6的租金,任丘市政府在没花二文钱的情况下秘密取得了农民的187亩土地所有权,且并未经土地出让法定程序非法出让给他人使用。

【关键证琚】

《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是否构成对农民土地的征收行为?

本案的关键焦点是王俊中和村民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这一基本证据构成土地的租用还是征收。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髙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举证指导】

怎么判断《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是对农民土地的征收行为?

任丘市政府在获得省政府的批复以后,应当按照自己所规划申请,并得到省政府同意的方案,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对土地进行征收,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被收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本案中的任丘市政府不但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征地程序和义务,相反却是以王俊中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所谓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进行“世纪商贸城项目”的开发,这其中明显地规避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补偿义务,而是仅仅支付了国家征地补偿费的1/6作为有偿使用的租金。这实际上构成了以租地为名,,实则进行土地征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