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4年4月28日,张洪在北京通州梨园小区购了一套面积为82平方米的商品房,打算由即将结婚的儿子张明使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张洪被登记为房屋所有人。月24日,张明结婚后即和妻子搬入该商品房,并支付张洪1/4的房屋价款。2005年5月12日,因该房屋需要拆迁,于是拆迁人北京市红光地产公司与张洪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因张洪在别处另有住房,隧放弃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双方最后约定货币补偿金为52万元。张明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遂找到拆迁人红光地产公司,要求红光地产公司把自己也增加为房屋被拆'迁人,并给予自己一定的拆迁补偿金。但拆迁人认为房屋所有人为张洪,应当与张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随后张明又找到张洪,主张自己应当获得一部分拆迁补偿金,但此时张洪与张明父子关系已经恶化,予以拒绝。
张明认为,2004年8月24日,自己搬人其父张洪购买的商品房居住,当时还支付了1/4的房价款,自己对房屋应有实际的居住权。因此,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自己也应列为被拆迁人,成为补偿安置的对象。现拆迁人红光地产公司拒绝将其列为被拆迁人,有违法律规定。遂于2005年9月12日向通州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红光公司与自己签订补偿合同,并撤销拆迁人与张洪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明并非房屋所有人,不具有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不应成为补偿安置的对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怎么判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被拆迁人?
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张洪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合法有效,即张洪与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具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尽管张洪不在拆迁房屋中居住,但他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房屋拆迁必然会使张洪的房屋所有权灭失。因此,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张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张明虽然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又曾经给张明1/4的款,但是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更不具有拆迁补偿合同的主体资格。
【举证指导】
房屋产权证是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后所发证件的统称,亦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具体体现。根据登记的产权情况又可分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两种。《房屋所有权证》发给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房屋他项权证》发给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人,如典权人、抵押权人等。从法律角度而言,房屋产权证是经过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利人的法律性凭证,政府用其声誉和行政行为来保证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他任何材料和证明都不具有这样的权威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可见,产权证的取得应该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当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没有产权证带来的I直接后果是什么呢?如果没有产权证,通俗地讲,这个房子就不是你的,一旦开发商破产,用房子抵债,就很可能会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