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租房更名不合理东城区政府终审败诉
作者:洪雪
发布时间:2015-07-28
来源:千龙网
原标题:拒绝不合理东城区政府败诉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母亲去世后,哥哥王强(化名)申请将公租房的承租人改为自己,但是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东直门分中心拒绝了其提出的申请,原因是王强的弟弟王林(化名)不同意。于是王强将涉案房屋的所有者东城区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中心作出的决定。记者7月28日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东城区政府败诉。
案情
申请更改承租人被拒告区政府
王强诉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里一房屋系东直门分中心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他本人及其母亲及妻子,弟弟王林的户口也在这个房子里,但是弟弟并未在此居住。2011年,其母去世后,王强向东直门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东直门分中心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告知单》,告知因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出具更名书面意见,故不能为王强办理更名。王强认为,弟弟不符合“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的条件,因此无需其提供签字,故起诉要求东直门分中心撤销2014年作出的《告知单》,并重新作出处理。
东城区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规定,变更承租人需征求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本案中,王林不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强,且王强单位已分配过其住房,故不予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请求判决驳回王强的诉讼请求。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王林称,单位曾分给哥哥王强一套住房,因王强当时有困难,于是两人私下达成协议,以其二人父亲分配的房子与王强换房。自己作为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不同意将涉案房屋变更为王强。
判决
两审法院均判东城区政府败诉
2015年2月,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东直门分中心对王强作出的《告知单》,东直门分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强的更名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我市机构改革的现状,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其各分中心接受东城区政府的委托,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直管公房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此规定是公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更名条件的依据。
王林在本市有其他居住和使用的住房,虽然其户口在涉案房屋,但无需征求其关于变更承租人的意见。东直门分中心作出的《告知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后,东城区政府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北京市公有住宅房屋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与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而有权就办理更名提出异议的“其他家庭成员”,亦应具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等条件。本案中,王林虽与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但不符合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条件。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无需征求王林关于变更涉案房屋承租人的意见、东直门分中心作出的《告知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撤销东直门分中心于2014年7月29日对王强作出的《告知单》、判令东直门分中心对更名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综上,二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