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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与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

杨敏与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

 

    日期: 2015-12-18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550号

 

 

原告杨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敏与被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敏、被告万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张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敏诉称,原告向被告购买的精装修一手房阳台,在保修期内出现返潮、渗漏、返胶情况历时10个月,被告仍未提供原因及修复,导致原告房屋的阳台返潮渗漏情况在下雨时依然反复出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彻底完成原告所购房屋的阳台修缮工作,含渗漏、返潮、反胶部分及受牵连其他结构和装饰;如被告无法维修,则需一次性赔偿原告维修所需全部费用(以评估为准);2、被告承担维修费用的0.05倍给予赔偿即8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按照上海A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将上述第1项诉请明确为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16,000元,上述房屋阳台室内渗水的质量问题由其自行修复。

 

被告万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1予以同意,系争房屋阳台室内渗水的质量问题由原告自行修复,被告支付原告修复折价费16,000元;原告诉请2要求赔偿800元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原告诉请3的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但鉴定费因原告向被告报修后,被告的工程部维修人员向原告明确过,阳台渗漏造成原因是返潮冷凝,并制定过修复方案,但因原告不确认该原因及方案,所以导致了坚持要求法院进行鉴定,但是鉴定的结果与被告之前陈述的原因相同,故被告认为被告不应承担鉴定费。

 

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涉案房屋阳台的质量及修复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及评估。

 

2015年7月31日,上海A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阳台窗户两侧外墙未见渗漏痕迹,阳台室内两侧墙面板表面出现的水渍、黄斑系冷凝水所致。

 

二、建议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估算:1、拆除阳台东侧下部橱柜、上部吊柜及石英石台板,台板四周石英石挡水板,下部橱柜尺寸为360mm×950mm×1526mm,上部吊柜尺寸为360mm×900mm×1220mm,石英石台板尺寸为360mm×1526mm,挡水板高80mm,长2240mm。

 

2、拆除阳台两侧墙面表面的纸面石膏板、硅酸钙板、木龙骨及镀锌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厚10mm,面积约1.17平方米。

 

硅酸钙板厚15mm,面积约1.47平方米。

 

木龙骨厚约15mm,长约4.67m。

 

镀锌轻钢龙骨规格为15mm,长约4.67m。

 

3、铲除东侧钢筋混凝土剪力墙表面砂浆,面积约0.87平方米。

 

4、在空洞处内墙侧面植筋,见附图阳台窗户东侧植筋示意图和阳台窗户西侧植筋示意图,支模板、浇注.灌浆料。

 

5、在新浇注灌浆料及剪力墙表面批腻子,粘贴抗裂网格布,表面涂刷涂料3度,阳台相邻墙面、顶面涂刷涂料1度。

 

面积约2平方米。

 

6、恢复阳台东侧下部橱柜、石英石台板、台板上四周挡水板及上部吊柜。

 

7、考虑该修复方案为零星工程,施工难度比较大,根据工程量,估计修复费用总计为16,000元。

 

经质证,原、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鉴定结论符合法定程序,本院确认该报告的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原告杨敏(签约乙方)与被告万源公司(签约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闵行区万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房屋总房价款(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3,069,647元;甲方交付的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05倍给予补偿等内容。

 

2012年底、2013年初原告取得系争房屋。

 

2013年8月,原告房屋的阳台两侧墙面,出现下雨时潮湿并伴有水流流下的情况,向被告物业报修后,被告物业上门进行了维修。

 

但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该期间房屋阳台两侧墙面仍不时出现返潮、渗漏、返胶现象,被告物业虽多次上门维修但该情况仍然存在,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以证明原告是系争房屋权利人的产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契税缴款书,以证明原告就系争房屋阳台两侧墙面的渗漏水进行过报修、物业也曾上门维修过的维修确认单、维修记录、阳台报修材料,以证明经过物业维修渗漏水现象仍然存在的房屋现状照片及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为证。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阳台室内两侧墙面板表面因冷凝水出现水渍、黄斑,原告在保修期内也多次就涉案房屋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并要求被告予以修复,故被告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现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16,000元,上述房屋阳台室内渗水的质量问题由其自行修复,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维修费用的金额未超出上海A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且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此外,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交付的房屋如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告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被告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05倍给予补偿。

 

因此原告依据该标准要求被告补偿800元的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过错在被告,故本案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敏修复折价费16,000元,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阳台室内渗水的质量问题由原告杨敏自行负责修复;

 

二、被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敏补偿款8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被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24,000元,由被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