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a诉上海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10
日期: 2010-03-23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55号
原告袁a,男,汉族,住南京市××区××镇××村×号。
法定代理人袁b,男,住南京市××区××镇××村×号。
委托代理人田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路×弄×号×楼,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区××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赵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a与被告上海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理人袁b及其委托代理人田a,被告委托代理人何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a诉称:2007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
原告也装修入住房屋,装修费用约人民币(下同)30万元。
但居住不久,原告所购买的房屋频频发生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活居住,且对该房屋的装修造成了大面积的破坏。
发生纠纷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因修缮房屋实际发生的损失94,405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9,353.51元、地板损失21,000元、更换地板费用3,750元、地板踢脚线损失3,52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2,000元。
被告上海A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未经物业同意,私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开天台空调打洞等,导致漏水的原因在原告方。
因原、被告对导致房屋漏水原因存有争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C检测站对房屋渗漏水的原因及修复费用做鉴定。
2010年1月28日,该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1份,鉴定结论为:复式下层卧室裂缝原因主要是混凝土墙体与填充墙砌块二者材料不同,导致变形存在差异,砌块本身收缩变形较大,以及温度变形不一致等因素造成的,不会对主体结构构成安全隐患,复式下层卧室东南角顶板形成的板底45度裂缝主要是屋面混凝土楼板的温度裂缝,屋面防水未做好,细小裂缝会产生渗漏,目前该处防水被告已进行修复,板底裂缝和粉刷未修补,上述裂缝产生原因不排除与施工不当有关;厨房损坏主要原因是烟道四周的屋面防水层未做好产生的,目前该处防水层被告已修复,但渗漏造成的厨房板底粉刷及厨房吊柜等损坏;房屋进水原因主要是1、屋顶水箱工作失灵,向屋顶平台大量溢水,屋顶平台排水口排水不畅,屋顶平台积水;2、复式上层小卧室北墙底部开设的空调孔距离室外楼面高约20CM,小于外墙泛水的收头高度30CM,屋顶平台的积水通过空调孔流入室内;修复费用为9,353.51元,建议更换室内地板,地板面积为72平方米,修复费用不包括更换木地板的费用。
2010年3月15日,该站出具《补充说明》1份,实木地板及踢脚线的拆除和安装费用为2,784元。
原、被告对上述《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均无异议。
本院对《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原告袁a(签约乙方)与被告上海A公司(签约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弄×号×层×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0.08平方米;总房价款1,251,000元;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它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2倍给予补偿;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它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合同附件五中约定;合同还对付款方式等其它内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装修入住,并在复式上层小卧室北墙底部开设空调孔。
房屋多次发生渗漏水导致原告物品损坏,被告对渗漏水进行了修复,由于双方对渗漏水的原因存有争议,遂涉讼。
另查明,被告出具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原告购买地板的价格为280元每平方米。
购买数量为75平方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9年8月25日谈话笔录、维修清单、地板发票以及送货单,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对交付房屋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现根据《鉴定报告》和《补充说明》的鉴定结论,导致复式下层卧室裂缝和厨房损坏以及房屋进水的主要原因在被告方,但原告装修时开设的空调孔高度小于外墙泛水的收头高度,也是导致房屋渗漏水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房屋渗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费用共计9,353.51元+2,784元=12,137.51元,地板损失280元×72平方米=20,160元,共计32,297.51元,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由原告负担修复费用和物品损失9,689.25元,被告负担修复费用和物品损失22,608.26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4,500元,被告负担鉴定费10,500元。
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修复上述工程,确实会给原告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但原告亦负有减损的义务,故本院从系争房屋实际受损情况出发,参照合同约定的修复补偿标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a因房屋裂缝、渗漏水导致的房屋修复及物品损失22,608.26元;
二、被告上海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a鉴定费10,500元;
三、被告上海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a租金损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2.79元,由原告袁a负担208.21元,被告上海A公司负担37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龚立琼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