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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转让

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物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共有人享有先于他人购买共有物的权利。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要符合两个条件。

首先必须符合共有人的身份,如果失去了共有人这个身份的基础,就不能再享有此优先购买权。

其次优先购买权的另一个基础就是“同等条件”,这个同等条件不仅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拟转让的共有人提出的影响其利益实现的其他条件。

如何处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这需要考量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这一物权关系产生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这种债权关系产牛的,其基础是租赁合同,属于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从维护社会和共有人之间的稳定角度考虑,如果两种购买权发生矛盾时,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人变成了共有人,也会造成与原其他共有人之间的矛盾。反之,即使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也不会对承租人的租赁权造成影响。

案例:不能提供同等条件,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情简介】周江和周海是亲兄弟,共同继承了父母遗留的一个四合院,2人办理了共有产权证,各占1/2份额。四合院被租给了一个外资企业在京的高级主管史帝文一家,月租金1万元。周海因为看到现在股票市场行情很好,为了筹集资金炒股,决定将自己对四合院的产权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他找到周江协商,周江表示愿意购买,但是自己手头没有这么多钱,要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每年支付20万元,分4年付清。周海认为自己足为了炒股筹钱,不能等这么长时间,就找到史帝文,史帝文表示愿意立即支付80万元购买周海手中的四合院产权。但是周江认为,自己作为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自己同意按照80万元的价款购买,周海就不能再将其手中的产权卖与他人。

【关键证据】房屋共有权证、买卖协议、通知周江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据以及周江对此的书面意见。

本案中,周海因为筹钱炒股急需资金出售自己所有的四合院的份额,作为另一个共有人的周江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周江只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这样就不能满足周海急于用钱的需要。而史帝文能够立即支付全部房款,在本案中的情形下,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就不仅仅包括同样的价格,还应当包括同样的付款期限之内。周江无法提供包括同样价格和同样付款期限在内的同等条件,就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如果要证明周海和史帝文的买卖行为没有侵害周江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优先购买权,周海和史帝文需要提交房屋共有权证,证明周海有权利处分四合院中自己的份额。提交买卖协议,证明周海与史帝文达成的购买四合院的价款和支付期限。提交已经将史帝文出价购买四合院部分产权的事宜告知周江的书面证据,证明共有权人已经将出售共有财产中自己份额的事宜告知了其他共有权人。周江对此的书面意见可以看出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共有份额。此类案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证明已经将出售共有份额意愿以及他人对共有份额购买报价告知了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