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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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仅向债权人承诺归还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此时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债务?
在判断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还是构成债务转移,由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综合审查债权人、第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此判断第三人承诺还款的性质,具体来讲,如果第三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债务,且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此时第三人主动加入债务的行为,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如果第三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债务,而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实际上这构成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转移,债务人从债务中脱离开来,由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还要注意,如果第三人只代替债务人履行了部分债务,而没明确表示继续代为履行其余债务的,此时应尊重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不能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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