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电话/微信:15026491946
QQ/邮箱:47730654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5号楼10B座
以下为律师微信二维码
历史遗留《土地房产所有证》房屋确权
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规定,集体土地可归村民个人所有。直至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则规定,集体块土地归生产队所有。至此,《土地房产所有证》不再具有证明土地归属的法律效力。但是,仍具有证明房屋归属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宅基地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苏ICP备11080979号-4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6
本站版权归021companyla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的公益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