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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历史遗留《土地房产所有证》房屋确权

 

历史遗留《土地房产所有证》房屋确权

 

 

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规定,集体土地可归村民个人所有。直至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则规定,集体块土地归生产队所有。至此,《土地房产所有证》不再具有证明土地归属的法律效力。但是,仍具有证明房屋归属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宅基地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