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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房的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腾退么?

25号院的产权人为安康服务公司。1993年,方军到安康服务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主要负责25号院的卫生清洁工作,并开始在25号院诉争的两间平房内居住至今。2000年12月,安康服务公司(甲方)与茂丰商贸中心(乙方)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一份,约定由甲方将25号院提供給乙方使用,期限为10年,免收租金;甲方因区域危改、拆迁和甲方整体规划需要拆除此使用物时,应于拆除此使用物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由乙方于通知的期限内对使用房屋进行清理腾空,并无条件搬迁完毕,将此使用房屋及其他属于甲方的资产完好地交给甲方。

2007年11月,茂丰商贸中心起诉至法院称:25号院诉争的两间平房的产权人为安康服务公司,使用权人为我单位。方军于1993年开始在诉争的两间平房居住。安康服务公司将该房的使用权提供给我单位,我单位亦默认将此房继续暂借给方军居住。由于诉争的两间平房属于危房,在拆迁范围内,25号院就不用打扫了,我单位便于2007年10月18日口头告知方军不用再提供劳务服务并腾退房屋,但方军不予腾退。方军不是安康服务公司的职工,不符合分房政策,而且从2000年以后25号院的物业一直由我单位负责,方军工资也由我单位发放。方军在已经不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即应腾退诉争的两间平房。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方军的人身安全和危改的顺利进行,故要求方军腾退诉争的两间平房。

方军辩称:我从1993年开始在安康服务公司工作,负责打扫25号院的卫生,厂里为方便我工作,将诉争的两间平房提供给我居住。我并未与茂丰商贸中心产生劳务关系,也没向茂丰商贸中心借住过该房。2007年10月19日,安康服务公司口头告知我不用我干了,将我辞退。安康服务公司也没有让我腾房,一直由我居住,茂丰商贸中心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期间,茂丰商贸中心、方军均认可方军居住诉争的两间平房屋期间不需交纳房租,只交纳相应水、电费即可,且现25号院所属地区将进行房屋拆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诉争的两间平房的产权人为安康服务公司,根据安康服务公司与茂丰商贸中心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茂丰商贸中心从2000年起即取得了诉争的两间平房的使用权,并需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房屋进行清理腾退工作。方军要求继续居住在诉争的两间平房内,但未能提供任何合法依据。25号院现在拆迁范围内,茂丰商贸中心作为诉争的两间平房的实际使用权人,有权要求方军腾退房屋,故对茂丰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方军虽称《房屋使用协议》系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所述不予采信。据此,作出判决:方军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从25号院内诉争的两间平房内腾退。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对用益物权做出明确规定,本案恰好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较具代表性。《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也就是对标的物在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支配。一般而言,占有是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基本前提,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则是指收取物所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如树木的果实、农地的庄稼)以及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而取得的租金用益物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而用益物权并不包含对标的物的处分权能。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出卖、赠与等法律上的处分,也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毁损等背离用益目的的事实上的处分。虽然不同于所有权,但是用益物权又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用益物权成立于他人所有的物上,当某物上存在用益物权时,必然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对该物享有所有权的所有人,另一个是对该物享有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人。此时,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优先于所有人对该物占有、使用、收益。也就是说,如果所有人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与用益物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则由用益物权人优先占有、使用、收益。如果所有人以某种方式行使处分权将妨碍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则所有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该种方式的处分。所有人只能在不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来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动产以占有该物为公示的方法,难以表现较为复杂的用益物权关系。而不动产采用登记的方式公示,可以清晰、准确的表现标的物上的各种权利关系。另外,动产的价值较小,如果确实有加以使用的必要,也可以通过购买、借用、租赁等方式解决。不动产则往往由于数量有限而价值较大,取得所有权后再加以使用较难,采用借用、租赁等方式使用他人不动产,又由于债权方式法律保护较弱,可能不利于权利关系的长期稳定。

本案中,安康服务公司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茂丰商贸中心通过合同取得了该房屋的10年用益物权,在合同约定的10年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其可以要求方军将诉争房屋腾退交还,方军认为茂丰商贸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对用益物权理解不正确的结果。

 

对无权占有的返还请求权

 

按照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谓有权占有即指有法律上许可的理由的占有,如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所谓无权占有,则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对物的占有。明确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有权占有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时候,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本案方军是无权占有人,茂丰商贸中心是用益物权人,方军应将房屋原物返还茂丰商贸中心。

一般说来,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完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所有权被设定其他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在完满性和独立性方面受到限制。用益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对抗和排斥所有权人,在其用益物权存续的时间和空间内,可以行使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请求前面的无权占有人,也可以请求现在的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某人只是在无权占有的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但并未实际占有过原物,则不能向辅助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如提供房屋租赁、转让的信息,在原物转移占有的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等等。但是,如果辅助人与恶意占有人共谋转移占有并造成原物损害的,可以对辅助人提出赔偿之诉。

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有权占有人在其占有的法律依据存续期间,可以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抗辩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王某的汽车被李某盗走后卖给了赵某,王某能否请求赵某返还汽车首先要看赵某取得汽车是否有权。如果赵某明知是赃物而买得此车,或者以明显低于市价购买了此车,且不履行机动车的登记手续留作己用,那么基本上可以判断赵某对该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王某可以请求赵某返还汽车。但是如果赵某在市场以正当价格购买,并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那应当判定赵某取得该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王某不能向赵某请求返还汽车。从举证责任来看,王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对赵某占有的汽车享有所有权,否则不论李某或赵某是否就无权占有或者盗窃事实提出抗辩,王某都无法胜诉。那么王某是否要提供证据证明赵某的占有是无权占有呢?一般说来,无权占有属于消极的事实,是否为有权占有,只有占有人自己知道,权利人无法知道,所以依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李某或赵某若主张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应该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安康服务公司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茂丰商贸中心是用益物权人,方军为目前的实际占有人。茂丰商贸中心是否有权请求方军返还原物,要看茂丰商贸中心是否有权主张,还要看方军是否为无权占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用益物权存续的期间对该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茂丰商贸中心有权主张返还原物。一而方军与所有.权人安康服务公司、用益物权人茂丰商贸中心之间均不存在住房的分配关系或者住房的租赁关系:所以属于无权占有,故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茂丰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