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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5-24 18:11 来源: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解放军总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全军有关后勤部门:

 

军队利用空余房地产开展的租赁活动,是加强空余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即发挥了空余房地产的资源效益,支援了地方经济建设,又弥补了国防经费不足,对保障战备、服务部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理顺军地业务关系,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租赁归口管理。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接受当地政府房地产、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军队出租单位租金收入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

 

二、严格实行租赁项目审批制度。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按照《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租的军队空房地产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租赁条件,达到住用、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

 

三、严格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军队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在租赁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承租人自领取《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印制,并按规定权限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地区性房地产管理处核发。

 

四、严格加强租赁工商、税务管理。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

 

五、严格实行租赁合同审核制度。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军队统一制式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六、严格实行租赁年检制度。军队出租单位必须每年第一季度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租赁管理情况,办理租赁项目年检手续,审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政府房地产、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租赁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承租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未申领或者持有无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租赁项目,应当责令补办《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租赁收入不享有免缴营业税、房产税政策。

 

本通知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自2005年4月1日起启用。现有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于2005年6月底前,按规定核发权限换发新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同时废止1998年3月20日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式样(略)

 

建设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省(自治区)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场地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 房地产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租为人民币(大写)

元;场款子按地皮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等费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的前    日内交付甲方。付款方式:                。

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每逾期    日,由甲方按      (月、季、年)租金额的千分之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内的房屋、设备、场地、围墙、道路的维修费用,由      方负责;水、电、暖、煤气等费用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 甲方非因军事需要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将承租的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合同的补偿。

第七条 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的场地上存放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乙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确实需要,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后,乙方保证完好无损地偿移交给甲方。

第九条  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应当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如因不得抗力的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设备地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如要将承租的房屋产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双方必须另行签定租赁合同,并不得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未给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用途。

第十一条 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应当将所承租的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租上述房地产,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自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要,其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在人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为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以上条款中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可增订附加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一、在租赁期内,如遇部队房屋调整拆迁,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租赁按实际时间收取。

二、合法经营,不做有损于部队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违反有关政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