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电话/微信:15026491946
QQ/邮箱:47730654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5号楼10B座
以下为律师微信二维码
与城镇房屋相比,农村房屋的赠与与处理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所有权人赠与农村房屋时,其所争议范围的具体认定,既要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又要结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综合认定。
农村房屋所包含的权利,一部分时房屋本身的物权,另一部分时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两种权利紧密结合,不能割裂开来进行权利的转移和变动。在判断农村房屋能否赠与时,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由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特定,系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福利保障性。因此,在判断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时,要看受赠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会导致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从而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赠与人、受赠人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行为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应依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苏ICP备11080979号-4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6
本站版权归021companyla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的公益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