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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在继承中认定及处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纠纷是近年来上海比较多的纠纷类型之一,也是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的案件类型。相对于城市房屋,农村宅基地房屋由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笼统,加之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因,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属确定,不仅仅因为不同的区县差别很大,就是同一区县,甚至同一乡镇之间的实际操作,也是千差万别。如出嫁妇女及入赘女婿能否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原来作为宅基地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人口变动后能否继续享有使用权等,都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于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地上房屋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建造房屋的村民自己所有,两种权属并不完全一致,但房屋必须建造在土地上是一个基本常识和自然规律,这种自然规律使得房屋和土地必然在物理上不可分离。这样就导致了农村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法律上权属不一致和物理上不可分离的尖锐矛盾。比如,家庭成员虽然参与申请和建造了房屋,但在另外得到新的宅基地并新建了房屋之后,他对原来的房屋能否继续主张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承认他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则又等于认可他实际上享有了两处宅基地,这与农村宅基地一人只能享有一份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农村房屋分割,尤其是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以房地分离被基本原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充分兼顾农村基本风俗习惯,才能在当事人之间较为公平合理的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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