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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物证原物与复制品

提交物证原物与复制品

物证原物,是指以原始的物质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外形、品质、规格、体积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物品或痕迹。物证的复制品则是根据物证原物的外部特征、规格、品质等通过仿造所形成的产物。

在我国,虽然物证与言词证据相比较,是一种“哑巴”证据,但是,在许多情形下是作为直接证据在诉讼上加以使用的。并且,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上,物证是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具有特定的应用范畴。就此而论,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较,具有很大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很少将物证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或者以某种证明方式规定在立法当中,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通常在立法上并未直接规定物证的内容,但是,通常把物证作为勘验、鉴定或保全的对象和内容。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上大都未直接对物证加以规定,而是以勘验或鉴定的证明方式,将物证作为勘验或鉴定的对象,同时,对物证的使用还辅之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必要手段,可见,大陆法系更加倾向予将物证作为一种间接证据来看待,由于物证的基本属性所决定,很难仅凭某一物证就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使用物证时通常还要辅助一些其他的证明方式来佐证。大陆法中的物证范围是偏窄小的,从在立法上采用的证明方式来看,一般物证单独并不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因此,无论是采用勘验方式还是鉴定方式,最终都是以书面结论形式在法庭上予以展示的,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同时,无论是经过勘验还是鉴定的物证,其结果是与勘验人或鉴定人的主观认识、经验水平、技术技能等外界因素相联系的,对原始物体本身的客观性和不可代替性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或称“失真”现象。同时,对物证的勘验或鉴定在程序上,还一般要辅之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询问。

物证在英文中为“real evidence”常称为“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意指可供事实审理者查验的任何物体,如文书、录音带、照片、物品、场所、可视或可展示物等。英美法系国通常理解的物证,是指为法官所借助其感官从中得出结论的一切物体或物件。

在大陆法国家,由于在立法上并未设置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因此,对物证复制件的采用,并不加以直接限定,而是交由法官据情结合庭审上的其他证据调查方式一并加以自由裁量,以决定其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与强弱。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分消失或减弱,减弱到何种程度,由法院依自由心证予以裁判。再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如果法官认为鉴定仍不足以说明情况的,法官可以有当事人在场,或传唤当事人到场,询问鉴定人。

 

在英美法系,对物证及其复制件的使用一般采用优先规则。该规则主要基于某些物证因其属于原始证据或称第一手材料,因其在证明力上较之传闻证据或称第二手材料更具真实性、可靠性,故应优先予以提供和出示。于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尽量提供原物,这样就更容易让法庭采纳为证据,否则采取复制品往往因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有时甚至会被法官适用排除规则予以排斥。因为,在传统上,英美法对于原始证据更为感兴趣,与此相对应的传来证据往往被视为一种“传闻”而受到排除。与之相比,大陆法没有“传闻规则”这个概念,无论原始证据抑或“传闻证据”,其证明力大小均凭法官的自由心证加以评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该条款贯彻了优先规则,其在诉讼法上的证明效力体现在,原物在此属于第一等级的证据,而原物的复制品或原物的照片应属于第二等级的证据,在证据效力上,第二等级的证据当然不及第一等级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贯彻这样一项原则,即当事人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原物的复制品,与物证原物的证明效力比较而言,原物的复制品相对较弱,因此,仅对物证的复制件无法单独确定其证明力,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材料通过审查来作出综合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物,如需己保存原物或者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品。这一规定与我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8条所作规定相吻合,仍然坚持以当事人提供原物为原则,如果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此外,该条还对《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补充性规定,即只是在物证原物确有必要由自己保存的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将物证原物与原物的复制品加以核对无异后,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物证复制品才可以由法庭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由于这一物证本身是经人民法院与该物证原物核对并作出无差异的认定后的原物复制品,因此,人民法院通常应将其作为物证的原物来看待,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仅对该物证系复制品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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