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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烟高铁(莱州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试行)2020

潍烟高铁(莱州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试行)

 

 

 

为做好潍烟高铁(莱州段)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潍烟高铁(莱州段)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第二条  责任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莱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莱州市铁路项目推进指挥部为协调领导主体。文峰办、文昌办、沙河镇、土山镇、虎头崖镇、程郭镇、平里店镇、驿道镇、朱桥镇为实施主体,分别成立“镇街潍烟高铁项目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镇街工作专班”),作为推进落实主体。市铁路项目推进指挥部各专项组负责做好工作指导和具体负责工作:拆迁安置组指导做好协议签订、清表等相关工作;土地征收组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收储等相关工作;资金筹措组负责筹措补偿安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直相关部门按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条  征地范围。潍烟高铁各类建设用地(含正线、站场、铁路“四电”等配套设施永久征地),即用地红线范围。

 

第四条  项目拆迁范围及内容。用地红线内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含用地红线内拆迁、环保红线内拆迁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的拆迁);“三电”及管线迁改(济青高铁公司为责任主体);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环境敏感点拆迁,涉及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点的拆迁,实行一次性拆迁。环保红线为铁路外轨中心线外各30米(GB12525-90系指外侧轨道中心线外30米),总宽度65米。

 

第五条  重大拆迁范围划定。

 

(一)住宅房屋:环保红线范围占压宅基地的,原则上进行整体拆迁。

 

(二)企业:用地红线占压企业核心区,对企业主要生产功能造成影响的,原则上对企业进行整体拆迁;权属人不愿整体拆迁的,可进行局部拆迁。其他情况进行局部拆迁,拆迁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养殖场:用地红线范围内养殖棚进行整体拆迁;环保红线范围内的养殖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进行拆迁。

 

(四)成片坟地:用地红线范围大规模占压成片坟地,用地红线以外剩余零星坟墓的,如家人要求将坟地进行搬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其他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六条  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土地征收组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沿线镇街,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沿线各镇街针对拟征收土地公告事项,组织召开支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全力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二)勘界放线。土地征收组牵头,勘界单位负责,分组会同沿线镇街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评估单位、审价单位,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勘界放线,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分组名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同时,勘界单位根据环评范围要求(外轨中心线外30米,总计宽度65米),确定住宅、学校、养老院、医院等环境敏感点拆迁范围,并制作平面图。勘界单位要针对企业拆迁范围,制作平面图,研读用地红线占压情况,根据《潍烟高铁(莱州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试行)》,确定整体拆迁或局部拆迁。对于局部拆迁,由市铁路项目推进指挥部组织进行一事一议,确定用地红线外拆迁范围,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重要评估依据和归档资料。

 

(三)现场清点。

 

1.土地征收组牵头,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勘界单位、审价单位、相关镇街、村庄以及被拆迁户,在勘界放线同时,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同步组织清点。

 

2.拆迁安置组牵头,市财政局负责,会同评估单位、沿线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勘界单位、审价单位、法律团队、村庄以及被拆迁户,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以外附着物组织清点。

 

清点单位要对清点结果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被征拆人要举白板拍照留证或在签字过程中进行多方位拍照留证,作为征地拆迁审计工作和验证核量表的主要依据。其中房屋、企业拆迁需有拆迁范围,勘界单位要制作平面图。

 

(四)征地拆迁评估。

 

1.土地征收组牵头,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投公司,2020年11月15日前,明确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中所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地下构筑物等内容补偿费用。

 

2.拆迁安置组牵头,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单位,2020年11月20日前,评估确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构筑物及有关土地等内容补偿费用,并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五)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安置组牵头,沿线镇街负责,会同镇街法律顾问、审价单位,根据评估的补偿费用,与被征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各类法律文书。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范围内相关协议及各类法律文书签订;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用地红线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范围外相关协议及各类法律文书签订;2021年1月底前,完成用地红线以外、环保红线以内相关协议及各类法律文书签订。

 

(六)清表、拆迁、移交建设用地。拆迁安置组牵头,沿线镇街负责,按照征迁协议书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清表拆迁工作,将建设用地交付建设单位。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农作物类用地交付;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果树和大姜类用地交付;2021年3月10日前,完成苗木类用地交付;2021年清明节前,完成坟地类用地交付;2021年4月底前,完成企业和用地红线内用地交付;2021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拆迁任务。

 

(七)补偿款发放。

 

1.资金筹措组牵头,市财政局和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时足额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2.拆迁安置组牵头,市财政局和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会同沿线镇街,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以外内容,按照签订的征迁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金额和发放时间,按时足额发放到被征迁户。拆迁安置组牵头,市财政局和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沿线镇街、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界单位、评估单位、法律团队、审价单位参与,在补偿款拨付至被征迁户之前,组织被征迁户完成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签印。

 

3.土地征收组牵头,市财政局和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会同沿线镇街,将征地补偿款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以内内容补偿款及时足额拨付到村庄和发放到被征地农户。

 

(八)征地拆迁费用清理。拆迁安置组牵头,评估单位、法律团队负责,严格按照《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征地拆迁费用清理办法(修订)》,整理组卷征地拆迁费用清理资料。镇街法律顾问负责,逐村、逐户规范整理征地拆迁过程资料,建立档案,以备审计,法律团队负责审核。评估单位负责按照《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征地拆迁费用清理办法(修订)》整理征地拆迁费用清理资料,并一式8份(采用A4纸),其中原件3份,复印件5份。烟台市政府主管部门2份,莱州市政府主管部门3份,第三方审价单位1份,建设单位2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表格用Excel格式)以及扫描件。

 

(九)用地组卷及确权办证。土地征收组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规定推进用地资料组卷,按时完成总体组卷任务。此项工作要与其它工作同步开展、同步推进,勘界、清点一宗,组卷一宗。

 

(十)工作顺序。为保证项目工程施工方早日进场,征地拆迁工作以农用地、用地红线内附着物、用地红线外附着物为顺序先后开展,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征地拆迁工作;2021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农用地清表和控制性工程拆迁;2021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用地红线内征地拆迁;2021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拆迁任务;2021年9月底完成建设用地组卷。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内包含内容,由土地征收组牵头,确定补偿费用并予以补偿。

 

(三)重大拆迁补偿标准。该标准依据《莱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制定,主要针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中未包含的附着物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附着物。

 

1.房屋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面积的确认。①宅基地面积的确认。以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仲裁)文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②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仲裁)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③其他规定。被征迁户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仲裁)文书等合法证件的房屋,由市铁路项目推进指挥部和镇街共同认定为应补偿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地测量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3)补偿标准。①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土地补偿:文峰路街道和文昌路街道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按被征迁户取得类似宅基地所需成本费用,评估确定宅基地土地补偿费用。其他镇街按土地片区价确定宅基地土地补偿费用。宅基地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到房屋所在村委,由所在村委给予房屋权属人宅基地土地补偿。村委另行安排宅基地的,不再给予被征迁户宅基地土地补偿,宅基地土地补偿款归相关村委所有。②办公用房、厂房等补偿标准。土地处置补偿: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对该宗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按照原土地用途,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铁路用地红线以外经确认需征收的土地收归市政府;租赁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铁路用地红线内土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铁路用地红线以外土地返还给村集体;对使用集体土地,使用人与村委签订协议且按当时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标准交齐所有费用的,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的80%给予土地使用人货币补偿,铁路用地红线外土地返还给村集体。对其他用地情况,由属地镇街提出意见,报市铁路项目推进指挥部研究确定补偿办法。办公用房、厂房等建筑物的补偿: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装修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予以部分拆除的房屋,在补偿评估中增加房屋拆除处的修复费用。③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对用地范围内的偏厦、车棚、围墙等构筑物及铺设的路面、管道等附属设施,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④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补偿。对正在运营的或未运营但具备养殖、使用功能的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已废弃并丧失养殖、使用功能的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涉苗木、果树、蔬菜、坟墓等补偿标准。对苗木、果树、蔬菜、坟墓等,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予以补偿。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中未具体明确价格或规定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3.补助费用及奖励标准。

 

(1)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2)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计发。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根据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房屋,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无法依据房屋面积确定其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加油站、停车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特殊企业,由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已停产企业,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征地拆迁奖励费及工作经费。依据前期征地拆迁费用测算情况,结合现场评估确定的重大拆迁补偿总额,确定全线重大拆迁奖励数额。根据各镇街重大拆迁补偿额度,据实按比例奖励镇街,由各镇街负责,用于征地拆迁奖励。根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依据前期征地拆迁费用测算情况,对全线确定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按照各镇街所承担拆迁工作量占全线拆迁工作量的比例,拨付镇街。

 

4.房屋权属证件注销及征迁补偿款领取。

 

(1)被征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须同时提交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和权属证件注销申请,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迁户负担。

 

(2)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取得腾房验收合格单后,被征迁户持镇街工作专班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镇街工作专班办理手续,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腾房奖等费用汇入被征迁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5.其他规定。

 

(1)分户规定:本办法中提到的户,是以权属证件为准;没有权属证件的,以一个院落或一套房屋为一户计算。如有权属争议的,由律师界定权属。

 

(2)对因铁路穿越需对拆迁范围外资产纳入补偿范围的,由属地镇街提出意见,经评估机构评估,报市铁路项目推进指挥部审查执行。

 

(3)对逾期达不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因产权或债务产生纠纷,被征迁户的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司法查封、产权纠纷等问题的,在拆迁期限内由被征迁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  项目跟踪审计、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测绘清点、勘测定界、拆除及法律团队等服务机构由市铁路项目推进指挥部按相关规定确定。

 

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协议签订等拆迁服务由相关单位实施。

 

第九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阻挠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如省市相关政策变化,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铁路项目推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