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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

【核心提示】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内容提要】

物权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归属上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有权机关以法定的方式对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予以确认的制度。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物权法》是否应当规定物权确认请求权有较大分歧。从物权请求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物权请求权并不包含物权确认请求权,各国现行民法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也仅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请求权类型,不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的确认并非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它与请求权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民法上的请求权可能是对某种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救济手段,例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在所有物被他人侵占之后产生的一种救济手段,也可能是某种民事权利自身蕴涵的内容,物权的确认是因为物权本身存在归属上的争议而发生的,既然连物权本身的归属仍存在争议,自然不能认为提出确出物权归属的人就当然享有物权。而债权的请求权就是债权本身的固有内容,所以其与某种权利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另一方面,请求权既可以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自力救济方式即由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的方式加以行使。但就物权的确认而言,只能由国家机关进行而不能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另一^方提出。

与其他权利的确认相比较,物权的确认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物权的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通常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都是以物权人享有物权为基础,即是说,只有在物权人享有物权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该请求权。因此在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必须首先请求对物权的归属予以确认。例如,某单位的车辆登记在公司员工个人的名下,员工擅自将该车转让给他人,该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能首先要求确认该车的所有权归属,其次才能基于其被确认的物权而请求返还物的所有权。

其次,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要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既包括所有权的权利人、也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确认物权的内容是指确认物权的权能,即确认对特定的物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具体权利要素和功能。确认物权的内容与确认物权的归属同样重要,如果物权的要素和功能不清,则无法实现物权的目的。

最后,确认物权的归属的方式必须是向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而不能实行自力救济方式。也就是说,物权确认只能采取公力救济而不是私力救济方式。如果要在法院提出请求,则当事人必须要提起确认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确认其是否享有某种民事权利的诉讼。确认之诉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就物权法领域而言,确认之诉具体表现在确认物权归属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等。由于物权发生争议以后,只能通过司法裁判才能最终决定的权利的归属并维持或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自身凭私力救济来确认物权的归属。

【突务舴南】

1.有权对物权进行确认的主体范围在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处于状态不明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物权确认,当事人也只能通过有权机关如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进行确权。一般情况下,法院是最终的确权机构。但也有例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需要讨论的是,仲裁机构能否作为确权主体?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和其他权益”纠纷的可以提交仲裁裁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纠纷,需要确认物权归属时,该物权应当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内容,仲裁机构应有权就物权归属纠纷予以裁决。在实践中,需要以仲裁方式予以确权的情况主要是与合同相关的物权纠纷,例如甲与乙订立合同,在甲尚未交付货物时,乙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通过非法手段将该货取走,并转让给了第三人,甲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提起仲裁,就涉及确权问题。再如,二人共建房屋,为确认谁有多少层而提起仲裁,而也涉及到物权归属的确认。仲裁裁决的前提是争议当事人各方自愿将物权归属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对争议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1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我们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从确认请求权的性质来看,它不是一种真正的私法上的请求权,或者说至少不是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一方面,作为物权请求权,必须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它以物权的确定为基础,而确认请求权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物权的存在与否而产生的,在行使之前权利并未确定;另一方面,确认请求权并不是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寻求救济,并不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的给付,而是在权利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要求公权力介入,确认请求权是向国家机关提出的,并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而行使的。这一点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法上的请求权是不同的。

【诔各裢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