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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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记者就以上张某所反映的关于“预购商品房合同转让”问题,咨询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科相关负责人陈媛。
她明确告诉记者,在预购商品房未竣工交付前,购房者与房开商自行转让所谓变更购房合同备案是不可以也不可行的。她说,这是根据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局、银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手续。”
陈媛说,来信中提出的问题属于此规定范围。所以,购房者不得私自与房开商办理未竣工商品房购房合同转移登记手续。只有等房屋竣工验收,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的程序为:购房者买卖双方夫妻需带身份证、结婚证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到当地税务部门依法缴纳一定的税费后,再将纳税后的票据送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证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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