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权利人死亡,动迁安置利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发表于2013-11-27 14:37:00
律师按:老房子动迁,房屋的产权人已经去世多人,这种情况很常见。遇此情况,动迁补偿利益应由谁取得?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权益如何保障?请看下面案例,予以分析揭晓。
案例分析:
上海市虹口区天镇路某号房屋为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无产证,土地证登记使用人为曹贤,用地面积30平方米。系争房屋原为两层,2010年5月曹小军将系争房屋翻建为三层。曹小军、曹小峰、曹小男是曹贤(1991年6月去世)和金A(1996年去世)的子女;包凡是曹小军的配偶,曹蔚蓝是两人之子;蒋小花是曹蔚蓝的配偶,二人于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曹桨是两人之子;汤魄是曹小峰之子。
动迁之前,系争房屋内有户籍6人,分别为曹小军、包凡、曹蔚蓝、曹桨、曹小峰、汤魄;曹小军、包凡、曹蔚蓝、曹桨、蒋小花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另系争房屋有部分出租他人。
(律师:本案涉案房屋为私房,房屋权利人已经去世,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利益由房屋同住人取得?还是应由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系争房屋原本为两层,第三层翻建部分的动迁利益应由谁取得?这一系列的问题无法解决,纠纷在所难免。)
2010年7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动迁。2011年1月3日,曹小军作为被拆迁人曹贤(亡)的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拆迁协议,系争房屋土地证记载土地使用面积30平方米,测绘建筑面积119.37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19.37平方米。
(律师: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只有土地证,被拆除房屋的面积认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关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达认定,以房地产权证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人民币2,743,400元。包括评估价格1,892,000元、套型面积补贴283,800元、价格补贴567,600元;搬场费补贴1,200元、选择动迁配套商品房安置补贴130,916.62元、未认定被拆除房屋建面补贴11,622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奖100,000元、签约奖8万元、按期搬迁奖2万元;被拆迁人购买配套商品房4套,一套航头基地(建筑面积59.88平方米,价值445,207元)、一套梅林路(建筑面积78.94平方米,价值738,089元)、两套泗泾房(建筑面积66.52平方米,价值537,814元)。补充费: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840元、自行过渡补贴84,000元、其他300元、整体搬迁奖5万元、无证经营补贴8万元,利息41,193.34元(计息日88天)。
现系争房屋已完成搬离交房,但因当事人对拆迁利益分割存在纠纷,拆迁人尚未将动迁款项予以发放。
(律师: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的人,有权获得搬场费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按期搬迁奖、无证经营补贴、未认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补贴等有关费用。期房过渡费给予取得期房后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人员。对于利息,应由双方根据所得动迁利益按实结算分割。)
2011年5月,曹小峰、曹小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曹小峰分得松江房屋一套和相应的补偿款90万元;2、曹小军支付曹小男动迁货币补偿款90万元。
(律师:本案系争房屋的权利人曹贤和其妻金A均已去世,其权利应由三个子女继承,系争房屋的价值补偿款由曹小军、曹小峰、曹小男共同共有,可由其三人分割。
曹小男,其户籍不在系争房屋,更不住在系争房屋,不属于安置对象,可在不影响他人获得安置保障的前提下,分得继承部分的货币补偿。)
审理中,法院就该户动迁安置购买四套配套商品房和无证经营补贴问题向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无证经营补贴是补偿给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人的。
(律师:经法院调查,无证经营补贴部分是补偿给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的,所以这部分只属于实际居住人。)
法院判决:一、曹小峰分得松江泗泾一套房屋和货币补偿款98,301元;二、曹小男分得货币补偿款624,960元;三、曹小军和包凡、曹蔚蓝、曹桨分得梅林路房屋、松江泗泾某室和货币补偿款611,515元;四、汤魄分得航头基地房屋,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曹小峰、曹小男、曹小军差价款258,336元。
(律师:曹小军、包凡、曹蔚蓝、曹桨、曹小峰、汤魄均在系争房屋内有户籍,属于安置对象。对同时属于被拆迁人和安置对象的曹小军、曹小峰,可根据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折价款,对应取得相应的配套安置房屋和补偿款;对其他安置对象,应获得不低于居住困难保障标准22平方米/人的安置居住条件。
被拆迁人共购买房屋四套,根据该户人员结构和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分配四套房屋,对于所得房屋价值大于应得安置利益的,以金钱补足。)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