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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时间:2015-06-11  |  作者:孙晟

 

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那些担保合同签订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笔者在经过多年的法律实务和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整理、分析后,总结如下,与有兴趣看到此文的朋友交流探讨:

 

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那些担保合同签订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笔者在经过多年的法律实务和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整理、分析后,总结如下,与有兴趣看到此文的朋友交流探讨:

 

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如果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里需具备两个条件:

 

1、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2、必须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承担了赔偿责任。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是指对外国机构和法人: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做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八、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九、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十、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具备两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2、其他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十一、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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