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期限
在诉讼证据保全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但其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要求下,当事人必须对于其诉讼主张负担举证责任,尽管他可以采取类似于法院的保全行为,但由于其行为不具有法院保全的法律效力,故当事人为了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发生,只能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由于法院此时的保全行为系应当事人申请而为之,故在证据被保全到后,这些被保全的证据自然应当归人申请方的证据体系,并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本条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既然民事诉讼的举证主体是当事人,且当事人的举证又有期限的限制,如果将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仅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不将证据保全-的结果与举证期限相联系的话,则这种限制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影响力必然被弱化,而且会成为当事人举证期限的例外。这种例外恰恰是对当事人举证期限制度的违反。因此,其申请行为以及法院保全行为的期限也应当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相符,即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的当亊人及申请内容
本条中所说的“当事人”,在区别于诉讼参加人的前提下,应当从较为宽泛的角度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据保全的申请人是诉讼参加人。这里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其诉讼代表人包括共同诉讼代表人、集团诉讼代表人两种,诉讼代理人又包含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三种情况。上述诉讼参加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诉讼参加人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书中一般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二)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即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三)对此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四)持有或保管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