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违法建设如何认定

违法建设如何认定

 

 

目前,法律认定违法建设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主要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主要条件。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实践中有许多在2008年之前建设的房屋,若当时并没有申请土地证,属于无证房屋。

 

最高院认为,1984年1月5日起实施、当时有效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1990年4月1日实施、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20)京0112行初578号认为,涉案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但该原因不能归咎于行政相对人,而系特定历史情况下政策因素所致。行政机关对该建筑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时,应当进行综合考量,不宜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进而将该建筑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否则将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需要综合因素考量,不能仅以未取得城乡规划建设许可证为唯一标准。尤其位于农村的土地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居多,应以当时行政相对人存在的情形进一步考量。

 

因此,若房屋处于2008年之前建设的房屋,如果有一定合法的理由,或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慎重认定违建。若根据1990年规划法都属于违建,那么房屋认定为违建是合法的。

 

若当事人当时修建的时候需要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告知,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应当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