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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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的滞后,上海市1994年房改房产权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随着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颁布,95年之后的房改房均应由承租人及同住成年人签署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确定产权人。
售后公房的纠纷基本上分为两类:
1、同住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房屋产权共有纠纷;
2、售后公房产权人将公房出售后,同住人与承租人之间赔偿纠纷。
对于上述第1类纠纷,还细分为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的纠纷和95年之后购买的售后公房的纠纷。对于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同住人可通过起诉要 求确权解决房屋共有权的问题;对于95方案后(包括95方案)的售后公房纠纷,多集中在购买公房协议上。因该协议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协 议无效来保护同住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上述第2类纠纷,最初按照如果同住人不签字同意转让则合同无效来解决。随着新合同法的出台,将售后公房再行出售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条件,该出售行为属于合法有效。同住人应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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