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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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管理办法企业住所登记可“一址多照”
2015年03月24日
记者 李晓明
晨报讯昨日,市工商局公布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放宽了企业住所登记要求,居民小区会所、农村宅基地都可以用作企业住所登记地,且允许一个门牌号登记多个企业住所。
市工商局表示,新措施出台是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与创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兼顾释放住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办法》已于本月起实施。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放宽了企业住所条件。
例如,以前只允许在农村宅基地上开农家乐,以后这一范围将大大放宽,只要办妥手续,农村宅基地也可以用作企业的登记住所。《办法》规定,“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此前受严格限制的小区居民会所也放宽了管制,能够用作企业住所。市工商局介绍,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企业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内容。
“集中登记”允许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在集中登记地的企业或者企业间有投资关系的,其相关住所登记可以“一址多照”,即一个门牌号或者室号可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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