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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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环买卖
1.城市房屋经多次连环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最后一手买受人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追加房屋登记产权人为第三人,并可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参与中间流转的其他出卖人,可视案情需要追加为第三人。
2.城市房屋经多次连环买卖,均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第一手的出卖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所有权的,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审查合同确属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应当视案情需要追加之后的买受人为第三人,如果之后的买受人中有构成善意取得的,在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判决驳回第一手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
二、阴阳合同
当事人之间先后分别签订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网签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但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不一致,当事人对于房屋成交价格产生争议的,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原因,而故意在后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并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继续履行。当事人以规避税收征管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入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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