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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药费:实报实销
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上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住宿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规定住宿费标准为60元/天乘以实际天数。
6、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民币31,838元;2012年为36,230元。
7、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28条规定: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民币23,200元,2012年为25,102元。
9、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规定营养费标准为20~40元/天乘以实际天数。
10、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乘以实际天数。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12、二期取出内固定物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3、鉴定费:伤残等级鉴定是认定原告构成伤残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赔偿。
14、律师费:《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15、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术后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规定营养费标准为20~40元/天乘以实际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