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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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并与现行税法的合理利用
(一)分红VS股权转让
由于股息性质的所得在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不重复征收所得税,所以股权转让方可以采取事先分红的办法减少股权转让所得,从而避免相应的所得税负担。
(二)企业购并前的目标企业的内部重组
在股权交易中往往存在购并前对目标企业的重组,其方式多包括剥离资产,注入资产等,目的一般在于使目标公司轻装上阵,减少收购方的风险。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重组可以使卖方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如卖方可以将收购方需要的资产注入一个为并购而专门设立的公司(壳公司),注人方式可以是以资产交换股权的方式,通过此交易,壳公司取得需要的资产,而卖方则取得壳公司的股权,然后卖方可以以壳公司的股东的身份,将壳公司(名下拥有注入的收购方需要的资产)出售给收购方。
这里的主要税务问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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