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千、李万、杜亿是文物收藏爱好者,3人每人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件明朝青花瓷器。三人都认为这件瓷器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就达成了书面协议载明了3人各自出资30万元购买该瓷器的情况,并约定在10年内3人中谁也不得要求出售或者分割这件瓷器,10年后如果有人要求分割,其他两人有权优先购买该人的份额。但是仅仅过了1年,李万家中遭受了火灾,财产损失严重,并且李万的妻子被烧成重伤住进了医院。李万无力支付妻子的医药费,就找到了张千和杜亿,希望可以将瓷器出售,用出售瓷器的收人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来支付妻子的医疗费。张千和杜亿认为现在这件瓷器并未有太大的升值,而且大家有言在先,10年内不得出售这件瓷器,不同意出售。李万又提出自己可以将自己的份额按照原价转让给张千和杜亿,但是张千和杜亿只同意支付15万元来购买李万所有的份额。李万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花瓶。
【关键证据】
分割协议、李万妻子住院证明、青花花瓶。
【举证指导】
3人虽然只是约定对瓷器共同所有,以及各自的出资额,并未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但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人并未具有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所以三人对青花花瓶应当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人在协议中只是载明了各自的出资额,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所以应当视为3人按照出资额对青花花瓶享有按份共有的份额,即3人各自享有青花花瓶1/3的份额。3人在协议中约定在10年内不得出售和分割青花花瓶,这样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3人都应当遵守。但是李万家中遭受火灾,妻子重伤住院,经济十分困难,此时李万清求分割青花花瓶的理由是为了重伤的家人治病,是迫不得已的,是为了家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属于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李万要求分割青花花瓶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青花花瓶如何分割,因为青花花瓶是一个整体,不可能一分为三,所以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者折价分割的方式。折价分割的方式则是首先通过鉴定机构对青花花瓶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出的价值再由张千、杜亿给李万价金。如果张千和杜亿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支付此价金,就可以采用变价分割方式,可以请求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青花花瓶进行拍卖,就拍卖得到的价款在扣除拍卖费用后3人各分得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