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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量的评判角度

合同质量的评判角度

 

所有基于手工劳动或脑力劳动完成的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很少具有统一、量化的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因人而异。由于难以量化和测量,对合同质量的评价以往只能基于简单的列举和主观判断。但通过大量的合同审査、修改、起草实践,以及对合同功能、结构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从共性规律的角度仍能总结出系统的定性评价标准。

评价合同质量的角度应当根据当事人使用合同的目的,以及合同的内在功能、法律文书应有功能等角度出发,以系统的方式评价。

 

1.签订合同是为实现交易目的

 

合同是应用型的法律文书,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达到预期的交易结果,因此必须从当事人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去研究合同的质量。通常情况下,合同所能体现出的目的,无非是买方通过支付价款或报酬而得到相应的对价,卖方则通过交换而得到价款或报酬。

但从终极目的考虑,即使是商务活动中的买方,其交易动机仍旧是为了利用支付价款或报酬而得到的对价为其后续的营利行为创造条件。甚至即使其交易对价是员工的消费,也不过是一种激励手段,其最终目的仍是提髙员工的绩效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除了获得对价以外的交易动机,我们可以称之为交易目的。在合同中,它有时以合同目的的形式体现,有时则未能体现。

《合同法》中反复提到了“合同目的”并将其作为诸多关键性场合下判断合同当事人责任、权利的依据。当合同条款存在约定不明、相互矛盾、不同理解时,最终需要依靠合同目的去解释,因而在合同中体现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非常重要。但许多合同并不描述其交易目的,甚至也不描述合同目的,以至于合同目的需要根据推测才能得到,未能充分利用《合同法》对合同目的的相关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交易的真实动机未必是为了贏利。以采购原料为例,采购目的既可以是为了紧急出货也可以是用于库存备用,还可以是为了囤积居奇甚至为了从原料渠道方面削弱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而卖方从合同目的上只能看出是在取得价款或报酬,但其交易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制造新闻用于推广,或是为了使买方对卖方的产品产生长期依赖,甚至是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而在低价倾销。

从本质上说,合同更应满足当事人的交易目的,而不是表面上的取得对价的合同目的,除非二者在交易中完全相同。

 

合同功能齐全才能提供保障

 

从前面讨论过的合同四大基本功能来看,在合同中实现了锁定交易平台、锁定交易内容、锁定交易方式、锁定问题处理这四大基本功能,合同就能达到如下境界:

 

无论是交易内容还是交易程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明确到足以实现交易目的,根据合同条款可以解决双方履行合同时的所有问题。

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作了预见和处置,任何一方、任何方式的违约都没有机会利用合同条款的漏洞逃脱违约责任。

对于可能出现的双方均无责任但能够影响合同履行的意外情况,合同已经预见并约定了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损失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足以补偿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且除了丧失履行能力,违约方只有承担另一方转嫁的所有损失。

 

无论是合同主体还是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均无法律上的瑕疵,如果产生争议则完全可以依合同及相应证据胜诉。当然,这一境界是合同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并不是所有合同都需要达到或能够达到这一境界,但这是研究合同质量所必须依据的假设。虽然理论上只要合同功能齐全就能充分保障交易目的实现,但实际操作却有更多的问题需要处理,正如设计理念必须经过工艺转化才能成为完善的产品一样。

要达到这种理想化的境界,在将主观愿望转换为具体的合同条款时必须确保两个方向上的质量。其中一个是前面已经提到的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等法律方面的内容,我们称之为内在质量;另一个则是如何通过恰如其分的表述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等思路精确地加以物化,我们称之为外在质量。

这两方面的努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要求合同不是一个对主观设想的简单记录,而是要结合法律环境、交易背景等制约因素,运用逻辑推理、语言表述等手段,在众多的可选项中找出最优方案并形成合同文本。它既是合同制作者法律知识、商务知识水平的体现,也是作者文字驾驭能力的体现,同时也是优秀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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