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与合同质量需求
相对完善的合同固然能给当事人带去更多的保障,但当事人双方却未必都能认可。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需要髙质量的合同,合适的质量才是最好的质量。合同质量无法达到当事人的要求自不必说,质量过剩不仅意味着制作时间的浪费,还会导致阅读、理解时更多时间的浪费。
交易双方在交易目的及利益重心上的不同,决定了对合同条款需求的不同。交易双方的目的虽然都是通过交易获取利益,但双方的风险及责任并不一致。《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这里以通用产品的买卖合同为例,简要分析。
1.买卖各方的风险与责任
从交易风险上看,买方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能否如约拿到产品,以及产品是否是自己真正所需,对于买方不具备专业知识时的采购、非经常性的采购更是如此。而卖方的风险则是能否如约拿到货款,以及产品是否涉及知识产权、质量责任、消费者权利保护等风险。
从交易责任上看,买方在交易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一般只是按时、按量付钱,违约的类型少,因失误导致的违约几率低,履行的复杂程度低,而且几乎没有什么附随义务需要履行。而卖方则与此完全相反,需要对自己的产品质董、能否全面如约交付等承担责任,不仅违约的类型多、失误导致违约的几率髙、履行的复杂程度髙,即使交易完成仍要履行产品质量、告知、售后服务等义务。因此,卖方履行合同的复杂程度更高、责任种类多、责任周期长。
事实上,可以将合同中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财产,以及由对方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交易方统称为买方,而将通过交易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统称为卖方。经过这样的概括,各种合同项下的交易其实都是买与卖的关系,买方与卖方在各类合同中的主要风险及责任实际上大同小异。
相对人对合同质量的要求
这里所说的相对人是指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合同中的各个条款必须经过相对人完全接受交易才能实现,否则就需通过谈判、修改以达成新的平衡。买方的合同相对人可能是生产商也可能是中间商,卖方的相对人既可能是中间商,也可能是最终用户,不同的相对人在法律上的意义也不同。
卖方如果是生产商,一般会使用自己的合同以确保自己的利益,除非买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卖方总是希望有长期稳定的客户,使用长期稳定的合同文本,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提髙交易效率。卖方如果是中间商,则更关心如何将其上下游的风险对接,而确保自己赚取中间的差额利润。
卖方将产品卖给中间商的目的无非是想扩展分销渠道,但中间商的销售行为有时也会影响到卖方的利益,因而卖方在向中间商让利的同时还要约束中间商以防止他们带来麻烦。如果买方是最终用户,则卖方既节省了一个环节又节省了一笔费用。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两大类的最终用户则与中间商不同,往往更关心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但他们在交易中大多处于弱势。
标的物对合同质量的要求
产品一般可以分成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前者包括生产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后者主要是生活消费所用的产品。
不同批次的产品存在质量波动以及不同时期的产品存在价格波动都属于正常现象,而产品质量问题也迟早会在售后最终反映出来。因此,在可约定的范围内,质量责任承担到何种程度是合同中的重点。除了对产品质量问题没有最终利益关系的中间商外,产品生产者和最终用户对产品质量都十分关注,甚至在合同上也有所体现。
相对而言,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越髙、强制性技术规范越复杂、通用性越强,合同条款对于产品越不需要详细的描述,批量生产的汽车便是如此。而技术含量低、对买方产品质量影响小的产品也同样如此。例如,化纤原料的销售大量采用即时结清的方式,所用的表单既是合同又是付款凭证、提货凭证。
4.履行顺序对合同质量的要求
按交货在先还是付款在先,交易可以分为货到付款、款到交货、即时结清三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意味着风险的不同。在交易中,买方最好是货到付款,卖方则最好是款到发货,因为任何一方的选择都偏向于保证己方的交易安全,并保证己方交易收益不受影响。
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不可能两全其美,当一方的后履行策略无法转变为具体的合同条款时,则会退而求其次地通过加大后履行方的违约责任,来保证其交易安全和交易目的的实现。
某些大宗、长期的交易往往由供需双方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确定供求关系,而具体的数量、价格则以交易当时的情况通过表单确定。此类交易只是合同形态采用分离的方式,其他与通常的交易并无不同,也同样需要在谈判中通过双方的博弈确定履行的顺序,并依此设立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