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应赔偿损失
2005年5月1日,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与当事人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新署光街关树柏(以下简称关树柏)签订了动迁产权置换协议书,约定关树柏用266.56平方米商铺房置换新亚地产270平方米的新建商铺(电影院2号楼104号),关树柏应向新亚地产支付差价款52万元,回迁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但峰威公司(以新亚公司名义)在2008年11月份才把二号楼部分(103室以西)主体建完。到2009年3月该公司仍未向关树柏交付置换房。也没给非住宅房屋的逾期进户任何损失赔偿。当事人关树柏于2009年4月3日向黑龙江省五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搬迁补助费、临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逾期付款损失、交通费。
被告新亚公司辩称:公司在2005年4月13日与五常市拆迁承办事物所签订了“电影院小区”的拆迁合同,并缴纳了拆迁劳务费,造成不按时回迁的原因是在2007年5月前,仍有一部份被告动迁的房屋没有拆除,直接导致工程无法开工,是拆迁事务所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拆迁工作,责任在承办事务所,而不在公司,并且原告产权置换的“电影院小区”2号楼于2007年已竣工,具备入住条件,但原告以各种借口到今未入住,在工程施工时应原告请求将楼房基础加深留作地下室,使其有商业价值,并作为对原告2006到2007年未能按时回迁的补偿。公司在2007年已将用于产权置换的楼房交付使用,回迁户已陆续入住,原告理应入户,公司已对原告作出了补偿,并且在产权置换协议明确约定包括一切补偿费用。众所周知,五常市天宝热力公司对所有五常镇内加入供热管网的用户收入网费,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入网费用原告承担。原告现在提出的要求实属无理,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
2009年9月10日黑龙江省五常区法院以原、被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动迁房产权置换协议书,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依法按协议履行义务,应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参照拆迁前经营项目及交纳税额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从业人员工资,因其从业人员未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金,其请求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作出判决只支持了过渡期限内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请求152688元给当事人关树柏。
当事人关树柏不服原审判决,于2009年9月20日,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哈中院于2010年3月16日判决:原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审判决。2010年6月关树柏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2011年2月21日裁定:认定原一审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关树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二)、(六)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关树柏不服省高级法院的裁定,到省政法委上访,最高院申诉、上访,中央政法委上访。经中央政法委,最高院,省政法委,省法院等领导的督办。因此,省政法委作出2012年1号督办案件,把案件转交到省高院从新立案审理,在省政法委、省高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下,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申请再审人关树柏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哈尔滨市中院审监二庭经审理裁定: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二、发回五常人民法院重审。
五常市法院按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作出的裁定后重新立案,经重新开庭审理,以“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过度期限和拆迁补偿事项,且协议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原告又未放弃该项权利,故过渡期限和拆迁补偿标准应按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新亚公司称造成原告未能回迁的原因是拆迁承办事务所造成的,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其主张理由不予采信。被告新亚公司称2008年11月房屋已峻工,具备入住条件,但被告新亚公司在工程峻工验收后,未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备案证,并未通知原告入户验收,公证文书及维修保证书已证实不夜城小区2号楼工程在验收时存在瑕疵,故工程质量问题是造成原告不能回迁的原因,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个体工商户档案中有4名从业人员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地下室是对原告延期回迁的补偿,原告示予认可,五常住建局说明地下室系原告未要求回填所致,故被告主张地下室是对原告迟延回迁补偿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应当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月向原告支付搬迁补助费、临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支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主张债权期间的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作出判决,被告赔偿搬迁助费2665元、临迁补助费189790元、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助385267元、逾期付款损失96319万元、交通费4868万元,共计678909元。比原来的一审判决多争取了526221元。新亚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被驳回。
目前,新亚公司赔偿当事人关树柏的526221元已全部执行兑现完毕,当事人关树柏正在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赵俊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周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许静(副庭长)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三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