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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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债务期限到期抵押权不会丧失
2015-05-21
李先生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朋友张先生借了50万元,并用名下房产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现借款期限已到,李先生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请求延期还款。张先生有些担心,如果超过抵押登记担保期限后,抵押权是否丧失,自己是否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抵押权不因债务到期而消灭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应当怎么办: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的消灭,和债务是否到期没有关系。本案例中,如果李先生借款到期后仍然没有还清借款,张先生也没有放弃对房屋的抵押权,就不会出现法律上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形,张先生仍然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张先生也要注意,根据《物权法》规定,他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李先生还清了借款,双方应及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如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即使还清了借款,房屋仍然处在抵押状态,无法自由处置,自身的权利就受到影响了。
(栏目主持:张建)
主办单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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