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纠纷的特征
物权纠纷就是指当事人间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争议引发的纠纷。
物权纠纷有其自身的特征:
1.物权纠纷既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也有发生在权利人和管理机关之间的纠纷。
物权既涉及平等主体间因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纠纷,也有权利人向管理机关主张其权利或者管理机关要求权利人履行其义务发生的纠纷。
2.物权纠纷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
物权纠纷的客体是“物”,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桥梁、房产等建筑设施,耕地、草原、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都是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道路、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
动产的概念非常宽,汽车、轮船、工厂的机器设备、家具、衣服等属于动产。另外还有一些伴随科技发展出现的新的属于物权法调整和保护的“物’’,这些都是属于物权纠纷的客体范围。
3.物权纠纷的种类广泛,内容复杂。
物权纠纷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规范调整的内容,涉及了与“物”相关的各个方面。我国物权法共有法条247条,此外还有许多涉及物权内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物权纠纷证据的特征
物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因此物权纠纷证据体系要符合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但是物权纠纷又存在前述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的特征,这就决定了物权纠纷证据体系有其独特的特征:
1.证据种类和形式较为丰富。
物权纠纷的种类繁杂,所以围绕物权纠纷当事人取得的证据种类也非常的丰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些在物权纠纷中都可能会成为较为关键的证据。
2.同种类的物权纠纷中,存在相似的关键证据;虽然物权纠纷中证据的种类十分丰富,但是在同一种类的物权纠纷中,往往有一些较为共通的关键证据。
例如在因为相邻关系发生的争议中房屋所有权证和现场勘验笔录较为关键。在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中,不动产的登记手续是关键的证据。
3.当事人之间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物权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严格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就要求物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勤勉而且全面地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