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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适用

物权法实施前,留置权只存在于《担保法》法定的几种合同中。但《物权法》施行后留置权已扩大到所有可能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了。但无论如何,留置权是法定产生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

《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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