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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担保条款的责任认定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梁某与麦某签订《土建工程承包意向书》,麦某承诺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宝华新村”首期工程发包给梁某,梁某须向麦某支付人民币152万元作为承包该项目的保证金。上述意向书签订后,梁某依约向麦某交付了人民币152万元的保证金,但麦某未将所约定的“宝华新村”项目工程发包给梁某施工。
2000年1月,梁某与麦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麦某欠梁某本息共人民币3426000元整(其中本金人民币152万元)。南海某建筑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潘某)作为担保方在该协议书上盖章。协议书担保条款约定:“麦某应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并由建筑公司以其石湾区宝塔路四号开发宝华新村项目中的收益作借款担保。”
《还款协议书》签订后,麦某一直未依约还款。经追讨,麦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于2001年6月1日、2002年12月28日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2003年11月14日,潘某向梁某还款人民币8万元,双方同意该款在麦某欠梁某的款项中扣除。
2005年,梁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麦某及建筑公司,要求麦某偿还欠款人民币3346000元及利息,建筑公司对麦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12月,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梁某诉讼请求。
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但后建筑公司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南海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于2008年12月15日对该案提起抗诉。

【争议焦点】
1、建筑公司担保条款是否生效?
2、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2009年12月,佛山中院再审认为,本案担保条款未生效;建筑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遂判决:麦某应向梁某偿还欠款人民币3346000元及利息;改判建筑公司在本金7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一、本案担保条款的性质及效力。
1、担保条款的性质。
本案《还款协议书》担保条款约定:“麦某应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并由建筑公司以其石湾区宝塔路四号开发宝华新村项目中的收益作借款担保。”对该担保条款的性质,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理解:
(1)属于质押担保条款。质物指向的对象是建筑公司宝华新村项目开发收益,属权利质押的一种。但由于宝华新村项目是否开发,是否能产生收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此该权利本身可能不存在。且建筑公司无法向梁某移交权利质押的相关凭证,亦无法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因此,将其理解为质押担保条款不太妥当。
(2)属于附条件的保证担保条款。因宝华新村开发收益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事件,双方担保条款约定应视为双方以宝华新村项目开发收益作为建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因此,该条款的性质属附条件的保证担保条款。这种理解在实践上更具操作意义,更具合理性。
2、本案担保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上分析,本案《还款协议书》中的条款理解为附条件保证担保条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1995年3月签订《土建工程承包意向书》,2000年1月签订《还款协议书》,一直至今,宝华新村项目都没有正式投入开发。且宝华新村开发公司已于2001年12月31日停止经营,项目用地亦已转卖他人。因此,双方所约定的项目开发收益的条件已无法实现,双方担保条款约定的条件不能成就,担保条款无法律效力。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本案担保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梁某无法要求建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实际上,宝华新村项目是否开发,是否能产生收益,都由建筑公司掌握和控制。梁某对此无能为力。如果允许建筑公司操控收益的产生,而又能完全免责,无疑对梁某显示公平。
结合本案情况,双方2000年1月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提供担保后,宝华新村项目实际没有开发,且宝华新村开发公司于2001年12月停止经营,转卖项目土地。麦某、建筑公司均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梁某。在梁某不断追讨之下,麦某、建筑公司隐瞒实情,于2002年12月28日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继续用宝华新村项目的开发收益提供担保。建筑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梁某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具有过错。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筑公司虽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仍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梁加任作为债权人,未对自身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给予足够的注意,其对债权无法实现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再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情况,酌情判决建筑公司对麦某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本金144万元的50%即7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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