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程序要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
证据保全的方法一般是采用相应的民事查证技术、措施保存证据或证据信息。证据保全必须与证据的种类和特征一致,即特定的证据种类只能采取特定的证据保全措施。例如,对书证的保全一般应收集保存原件,不能保存原件的,应进行拍照、复印或抄录,也可以采取扣押或查封的方式。如果书证的纸张、字迹、印文等具备物证意义,应保存原件,不能保存原件的应进行技术、笔迹、印文鉴定,保存鉴定结论;对“证人证言”进行保全的,可以采取询问、录音、录像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能保存原物的应尽量保存原物,也可以査封或提取原物。如果不能保存原物或原物不易长期保存,应进行勘验、鉴定,保存勘验笔录或者鉴定结论。如果能够保存原物,而原物又不属于易腐、易变质或者有毒、有害物品,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保存;对现场的保全一般应采用现场勘验的方法,用勘验笔录、照片、录音、录像、绘图等技术手段保存现场的证据信息;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应保存照片底版、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芯片等,如果不能保存原物的,应进行相应的复制,保存复制件。
本条对证据保全的方法采用了列举式,主要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但未穷尽。这些方法中,有些只能在物证的保全中使用,有些只能在书证的保全中使用;在同一项证据的保全中有时这些方法也可以并用。在本条的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下列方法:其一,对书证,可以拍照、复制;其二,对物证,可以进行鉴定、勘验;其三,对视听资料,可以提取复制件,并说明该资料取得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其四,对证人,可以询问,作出笔录,也可以录音、录像;其五,其他保全证据的方法。我们认为,上述想法的出发点尽管是好的,旨在对各类证据的保全作出合理的规范,但由于每一种证据的保全方法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方法,而且也无法突出某一类证据在保全方法I:的特点,故没有必要作此无法穷尽的规定,以免出现逻辑上的漏洞。现对其中几种方法作一些具体的分析:
一、查封。査封是指人民法院把需要保全的证据贴上封条,禁止他人转移或处理。查封一般是针对不易或不能移动的物品。例如,对于作为证据的动产或不动产,查封的方式略有不同:对动产的查封,一般应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也可以责令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式查封。此外,对于财务凭证等的查封,亦可采用加贴封条的方式。对于被査封的证据,法院可以指定该证据的持有者或保管者保管,这种情况下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证据对其价值并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该证据持有人或保管人继续使用。但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该持有人或保管人承担。
二、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需要保全的证据移到另外场所加以扣留,不准其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与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动的物品为对象,并且应当易地进行,被扣押的证据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被扣押的证据,保管人也不得使用。
三、勘验。勘验的结果必然是勘验笔录,是指法官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被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对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制作的笔录。在民事诉讼中,有些物证因体积庞大或固定于某处无法由当事人提交法庭,与案件有关的现场也无法移至法庭,为获得这方面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法官必须亲临现场或到物证所在地勘验。法院在处理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时,常常需要运用勘验笔录这种证据。
本条还规定广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人民法院的证据保全原则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而迸行,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在法院实施证据保全的时候,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是否应当到场,在本条的制定过程中也有过争议:有观点认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其理由是,证据保全毕竟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在客观上有助于法官的裁判,但与当事人举证及其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时候,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到场。另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其理由是,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自然应当到场,但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的场合,则是否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可由人民法院裁量。最终,《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纳了此种观点。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据保全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全的任务相适应。选用证据保全手段时应首先弄清被保全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案件事实的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一保全的根本任务出发,选用适当的保全手段。例如,一份合同书或一份书面遗嘱,如果只是具有书证作用,可以采用拍照、复印或者抄录的方法进行保全;如果该书证同时具有物证作用,则应采用鉴定的方法进行保全。
二、凡是采用鉴定方法进行保全的,应注意按鉴定要求首先确认该证据确属双方当事人争讼的证据,然后才能进行鉴定,保存鉴定结论;为了保证勘验工作合法顺利地进行,《民事诉讼法》对勘验的程序作了规定。按照规定,为了使现场不致被破坏,法院可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现场进行保护,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便负担起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法官在勘验时,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还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在法官勘验时应当到场。勘验用检查、测量、绘图、文字记录、拍照、录像等方法进行。勘验时应当将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制作成笔录,笔录须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三、保全证据应注意保全范围要全面。案件证据是互相联系的,在保全某一证据时,如果不注意同时保全与它紧密相连的其他证据,则可能失去保全该件证据的意义。例如,两辆车相撞后,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既要对甲车保全,也要对乙车保全,同时还要对现场进行保全。如果只保全一个方面,其余方面的证据灭失以后,被保全的证据也不能全面证明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及时进行,要注意节约和安全,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节录
第七十条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像,制作节录本、调査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证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