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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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 11号通过,法发2011] 41
号修正)根据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是否竣工,从民事案由角度将商
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区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并将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单列为一类纠纷。司法实践中,上述三类纠纷均涵盖在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之内,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条
的规定,以下房地产买卖纠纷除外:
1-公民个人或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转让自有房屋所发生
的纠纷;
2因涉及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已购公房、承租
房、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所发生的纠纷;
3因涉及以房抵债、以房屋让与担保的形式担保债务履行所发生的纠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清偿
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并非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故一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时主张适用该司法解释的,不予支持,
但双方均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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