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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四个组成部分

合同的四个组成部分

对于合同到底由哪几部分组成目前没有定论,单纯从结构来看,合同分为首部、正文、尾部、附件四个组成部分,有的甚至没有附件,只有三个组成部分。

1.合同首部

合同首部包括合同正式条款之前的所有内容。大多由合同名称、当事人身份栏、合同引言三个部分组成,某些合同还会在首部标有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等内容,甚至在正文之前还有内容目录、“鉴于”条款等。这些内容只要是出现在正文之前,就都是合同首部的正常组成部分。

合同的身份栏一般放在合同引言之前,且只列举合同当事人名称及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如“甲方:“北京XXXX通信有限公司”、“出卖人:北京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等。某些合同将当事人地址、联系方法也放在首部,虽并无不可但令人有喧宾夺主、头重脚轻之感,最好将其放在尾部。

合同引言一般在身份栏之后、正文之前。绝大多数合同的引言只是“甲乙双方根据XXXX法之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如下”之类的套话、空话,但也有一些非常内行的合同会开宗明义地讲明签订合同的目的,或者借此言明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等内容。

某些外来合同或模仿外来合同形成的文本,会在正文前列举一大堆的“鉴于”、“声明”之类内容。除非这些条款属于签订合同的前提,或属于某一方的承诺,否则没有实际意义,但这些内容仍属合同首部的组成部分。

2.合同正文

合同正文包括从第一个条款到最后一个条款的所有内容,一般用有规律的序号加以编排,围绕交易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系及内容。无论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如何,只要是位于正文位置的条款序号之中,就仍属合同正文。

尽管篇幅、表现形式、复杂程度各不相同,但只要是双务的有偿合同,其基本条款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复杂程度不一而已。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具备八个主要内容,分别是: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些属于最为基本的合同条款,缺少任何一个都会给履行结果带来不确定性。但第一个基本条款的内容往往分属于合同首部或尾部,而不是合同的正文。

实际交易中的合同条款都是从这些基本条款演变形成,绝大多数合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扩展这些基本条款,通过对这些基本条款的明细化、具体化等方式,以增加合同的复杂程度为代价提高权利义务的明确程度,以适合实际需要。例如,设备安装合同中需要大量的条款用于控制质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需要对房屋质量、配套、违约等加以详细约定。交易标的及交易程序的复杂程度决定了条款的复杂程度。

为了便于表述,与国家法律规范的体例类似,人们将合同内容从大到小定义为章、节、条、款、项几类组成单位,甚至还有“编”、“则”之类的更大单位。

合同各内容单位如何命名并无统一规定,但借用法规中的标准命名方式在业内更容易接受。只是某些内容不多的合同中并不标明“第X条”,而是直接以序号加标题的方式,甚至直接以序号加正文的方式体现。而那些以“1.1”、“111”等方式作为序号的合同,其性质也是如此。

3.合同尾部

合同尾部包括合同正文结束后的所有内容,主要有合同各方的签署栏、附件清单、声明与承诺等内容,但不包括附件本身。根据不同的需要及习惯,签署栏的内容有多有少但大多包括了联系方法、银行账号之类的内容。从实用出发,这一栏中至少应该有标准的当事人通信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签订时间,而较为复杂的签署栏则还包括授权代表及联系方法、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合同签订地点等信息。

签署栏中的通信地址、付款账号等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履行通知等附随义务至关重要,只要是按签署栏的地址或账号履行通知或付款义务,即使没有收到其责任也在对方。而签署栏中的签字人

也与所在方构成了代理关系,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或没有超出授权范围,则其意思表示代表所在方,这在合同履行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除这些常见内容外,某些合同还有审批、公证、鉴证等第三方意见栏,但这些内容目前已经比较少见。目前比较普遍的是在合同尾部列举附件淸单,淸单最好列在尾部的签署栏之前,这样在各方签署合同的同时也就确认了淸单的存在。

4.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一般均在合同尾部之后,但其淸单一般列举在合同尾部甚至正文之中,因此附件本身有时无须签署。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合同附件如果不在合同中列明,一旦产生争议可能会面临举证方面的麻烦。

合同附件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①以其内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格,例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资格证书等;②用于说明交易内容的细节,如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单价、数量、技术指标、附属品规范及数量、服务标准、产品说明、与本合同关系密切的重要文件等。在一份比较极端的轴承采购合同中,用于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仅有一页,但列举轴承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的淸单却有数页之多。这类内容是对正文的明确和细化,但其内容过于详细且属技术层面,与合同条款不属同一层面,以附件的形式出现最为合适,否则合同正文就会主次不分。只要是与明确权利义务有关的内容,甚至一些补充条款,均可以成为合同附件。

在通常情况下,补充合同不会直接成为合同附件,因为它的形成时间晚于主合同。某些合同之所以将补充合同与主合同一并签订,是由于一方甚至双方无权调整主合同的标准条款,以至于在按标准条款签署合同的同时,不得不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实际履行时的权利义务,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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