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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如何认定房屋产权归属

借名买房如何认定房屋产权归属

 

2015-08-28

 

A公司用公司资金在2个月时间内购买了多套住宅商品房及办公用房。为避税及方便办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占95%股权)王某将所有房子都以其亲属或公司员工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贷款还了半年,王某因经济犯罪被逮捕。这些房产就一直挂在挂名房主名下。有的房产因事后没有按时还贷被银行起诉拍卖,已经易主。这是典型的借名买房。

 

此类案件,律师分为两类办理:

 

第一类 不当得利之诉

 

房产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被法院拍卖,产权已变更为拍卖买受人,剩余拍卖余款有的留存在法院账户,有的已被挂名房主领走。起初,考虑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请求返还原物,原物非因占有人故意导致灭失的,要求返还原物剩余价值。起诉后,审判庭法官要求面谈,法官给出这样的意见:此案情况特殊,现在原物既非被挂名房主占有,也非灭失,而是原物尚在,只是由善意第三人买受了,而且还是通过法院拍卖买受的。所有权确认之诉,首先要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再判决被告返还原物或原物剩余价值,如果判决中确认房产归你方所有,那就与善意第三人的产权登记相冲突。法官劝原告撤诉,为减少诉讼费损失,律师建议等待法院驳回起诉。(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驳回起诉收取50元诉讼费。)

 

法院驳回起诉后,原告重新以不当得利起诉,认为原被告达成借名买房合意,房屋首付款及部分还贷款为A公司账户资金,被告亦认可,但房产被处置后,被告拒不归还剩余卖房款,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于返还,并支付占有该款项期间的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但利息上,对已经从法院账户领取拍卖余款的被告,判决要求自领款之日起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尚未领取的,因被告未实际占有,因此不承担利息。原告可直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从法院账户领取。

 

第二类所有权确认之诉

 

对仍然登记在借名房主名下的房产,律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被告认可购房首付款来源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知道该款是王某个人的钱还是其挪用的公司的钱。且认为是王某对被告的借款,而不是借名买房。并提出有部分贷款是被告还的。

 

原告提供王某的证人证言、A公司的财务账册和往来凭证,证明购房款来源于A公司账户资金。且在王某所涉刑事案件中,几名挂名房主都曾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中承认知道该购房款来源于A公司,王某也称当初是借名买房,且挂名房主中有一个就是公司的会计。律师主张,如果不是借名买房,被告明知该购房款来源于王某公司,且欣然接受该款用于为自己购房,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最后,被告认可当初是借名买房,但应以物权登记为准,登记在被告名下即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可以返还当年原告支付的购房款。(房子购买于8年前,房价已翻了3倍。)律师在辩论中认为:

一、被告未在物的取得过程中作出任何贡献,且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被告利用这种不诚信行为获益,又未支付任何对价,将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二、物权登记是物权的公示行为而非确权行为。物权法建立了异议登记制度,就是为及时纠正因登记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登记错误。因此,物权登记不是绝对的,其出发点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但本案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借名买房事实成立,确认借名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限期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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