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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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挂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好朋友。2007年6月,王某实际出资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当时口头约定李某只是挂名,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待产权证下发后,王某可以随时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6月,王某缴纳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花费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10年3月22日,李某为王某出具“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再次重申只是挂名,明确在房屋产权证下发后1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底,李某告知王某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已下发,但李某却一直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李某辩称,诉争房屋是她实际购买,对该权属证明的内容及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李某未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李某协助王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挂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本案审理中,对于原告王某提供的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和装修发票等证据,被告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对于王某提交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的真实性,李某虽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李某未提出鉴定申请,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之责任,故在李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对王某提交的李某书写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予以采信。综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确认王某确实存在借用李某之名买房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挂名买房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少数买房人因各种原因挂名买房的现象,该案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挂名买房存在的潜在风险。房屋价值金额一般较大,买房人应当格外谨慎。一旦因挂名而发生权属纠纷,如实际出资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的话,最终受害的是实际出资人。法官建议,房屋产权应当登记在实际买房人名下,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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