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买房强制过户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要下属以个人名义为单位买房?推荐回答:买卖双方为了一笔“不到位”的购房款争破了头,随着法庭审理的一步步抽丝剥茧,一起以房屋购买合同为幌子、实则暗中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浮出了水面。挂名买房人能否解除合同?房屋主人又能否要回自己的房屋呢?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买房款不到位卖家状告购房人
2004年中旬,蒋女士和沈小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60万元卖给沈小姐,孰料纷争由此而来。两人在合同中协商决定,由沈小姐分两次将购房款付清。可是在交接了首付款18万元、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余下的42万余元却迟迟不见到帐。在蒋女士的屡屡催讨之下,沈小姐向她出具了一份由孙某和丁某联合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书上明确表示:如果沈小姐不能按时支付购房款,孙某愿将自己的房屋予以拍卖偿付,不足部分由丁某担保付清。可是在出具承诺书之后,蒋女士的房款依旧不见踪影。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沈小姐和两名担保人告上了法庭。在第一次审理过程中,沈小姐道出了买房的“内幕”:购房行为是她受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要求、以她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购买的,所以她认为这次的购房是公司行为,所有购房款及银行贷款都应由公司承担。而且购房首付款是由公司支付的,银行所贷的42万元款也全部交给了公司,所以理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沈小姐同时出具了公司给她的房款收条一份,证明公司收到了她的第二笔房款,并且购房款是由公司交给蒋女士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虽然为沈小姐出具了证明,但沈小姐并不能证明自己在与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告知实际购房人为自己的公司,而且在购房过程中也一直是沈小姐和蒋女士直接发生关系,沈小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一笔房款是由公司支付的,后来也是她自己出面和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基于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是沈小姐和蒋女士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此判决沈小姐及其担保人赔偿蒋女士的相关损失。
二审查明真相购房合同判无效对一审不服的沈小姐选择了上诉,在第二次的审理过程中,意外揭开了房屋合同纠纷背后的真相。原来,这一切纷争都始于沈小姐的顶头上司潘某的贷款诈骗行为。沈小姐在上诉中提到,自己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指使下签订的虚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该公司支付首付款18万元并在名义上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后,潘某又指使自己以该系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2万元,自己也已将这笔贷款交给了公司,后被潘某挥霍一空。对于潘某贷款诈骗的目的,自己毫不知情,所以要求再审并撤销原判。
2005年银行曾向法院起诉,要求沈小姐归还拖欠的借款。经过法庭审理后查明,这起案件涉及潘某的贷款诈骗。2006年中旬,潘某因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6.5万元。以上事实证明了沈小姐的上诉理由,因此法院二审认同了沈小姐的诉讼请求,认为沈小姐和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沈小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法人代表潘某一手策划、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非法目的的犯罪环节和手段。因此,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银行诉讨贷款理由薄弱遭驳回与此同时,银行为了追讨贷款,在二审中也一并提起了诉讼。银行认为,蒋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是她卖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理应知道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所以银行方面不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某的贷款诈骗案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没有关联。根据《合同法》规定,沈小姐应向第三人承担归还贷款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为此,银行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对于银行的诉请,法院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潘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采取指使沈小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手段向银行骗取抵押贷款,本案系争的贷款42万元已包含在法院认定潘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因此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否认了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沈小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潘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环节和手段,已非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且银行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所以银行依据该系争合同产生的债权不能成立,依此设立的抵押权亦应撤销。最终,法院撤销原判,认定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沈小姐协助蒋女士重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银行失去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
买房挂名必须挂夫妻或者亲属的名字吗
推荐回答:没有法律规定必需有关系,没有关系的也可以联名买房挂名购房协议有法律效力没有问题
详情:挂名购房协议有法律效力没有
推荐回答:你们之间的协议只能起证明“挂名”的事实,但法律上不动产以登记为主,登记为谁,所有权就是谁。
本人外地户口,今年刚刚交上北京社保,准备在北京买房。由于不够条件,想找有北京户口的好朋友挂名买房。
问题详情:双方需要注意什么?另外,五年后好朋友把房再赠予我得时候有手续费吗?
推荐回答:不建议借用。另外赠与是需要手续费的。
购房挂名协议其中一方没有签字具有法律效益吗
问题详情:购房挂名协议其中一方没有签字具有法律效益吗
推荐回答:对没有签字的人无效,只有双方都签字,合同才算正式生效。
房产登记证上权利人一栏是什么意思
推荐回答:就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公示原则是为保护交易安全,提高效率而在不动产交易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有些不动产的归属争议并不能适用该原则,如错误登记,挂名登记,未予以登记等均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
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凭证,是判断一套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标准就是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必然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如果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拒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出资事实,否则买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这种挂名买房的方式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如果被借名人已将房屋出售,则买房人无权向新产权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赔偿损失。
第二,如果被借名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第三,如果被借名人死亡,房屋还可能因为遗产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可见,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风险极大,在现实生活中,建议买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以避免其财产权益受损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以别人的名义买房需签什么协议模板
推荐回答: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要签一个代理合同还要公正。借别人的名字买房风险很大的,大多数挂名买房都是在熟人之间进行的,而且往往关系密切,因而办理过户不及时。但随着房屋价格不断上涨,“见利忘义”的事情时有发生,出资买房人往往吃了哑巴亏。挂名买房务必尽早过户,只有过户完毕,才能确保产权。
请问,这样贷款买房有什么风险?问题详情:风险也很大。第二种是通过中介公司或是开发公司办理当地社保,可是还是日后需要过户,但贷款就是个问题了,于是贷款只能是通过中介公司,怕被查啊上面说的哪种方法更好一些啊,中介公司也只能承诺商业贷款能下,也需要通过中介公司或是开发商办理,想用这个户口买房,并已结婚,利率会低很多因为助学贷款未及时还款,所以有两个户口名字一样,但因信用太烂收的中介费相当高,因没有信用问题,可是还是以后要过户给我正在使用的名下,就是商业贷款也是个问题,而且如果人家再买房,我认为只要房子不在你的名下,也属于是第一套房子,给她又带来了不利,用这个同学名义买房,直接找开发公司商帮贷就可以,贷款的中介费相对低一点,坏处是过几年需要过户,此中方法好处,风险还是存在的,有一定的过户费不说,好处,直接给重建了非农户口,中介公司帮搞定贷款,且商业贷款也无能为力的,还有没有其它的办法了:既能用公积金贷款,农业户口没有取消,他们一样没有社保,原因是她已经买房。另外我要买房子的地点不是我的社保所在地,属于二套,但是生日不一样,因小的时候家里人给我转户口,不用过户了,风险就很大另外一种方法是,无问题,更是烦上加烦,所以身份证号是不同的,坏处费用高第三种方当是想用直系亲属的户口买房子,但过户之前都是在她的名下的,农转非那种,需要一定的手续费用,是父亲的名义下的。于是想了几种方法,第一种是想借同学的户口在当地买房,还是件麻烦事,最近要买房子但是贷款是个问题,逾期很严重,开发公司说这样信用他们别说是公积金用帮不了,别说是公积金贷款了推荐回答:除此之外别无良策,是不良记录就你的情况而言,想办法纠正不良记录才是主要的,风险更大,以后的车贷。症结所在,持证人及其亲属随时都会把产权进行变更,即便是自己亲人利益之下难免不动心。挂名在他人下面、信用卡等业务也会打开大门的,解开了这个难题